诊疗经过:
2019年6月7日,余X怀孕37周因羊水过少入住重庆市A区妇幼保健院治疗,于2019年6月11日下午15点13分出院。同日晚23时许,原告因头疼前往B医院江南产科门诊就诊。医生开具口服药、并建议住院,但原告未听取,取药后回家。6月12日晚22时许余X被发现意识渐模糊,被120急救送到B医院住院治疗。余X于2019年6月13日入院,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顶叶脑出血。于2019年6月13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脑内血肿清除术,2019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44天。同日,余X转入B医院百安分院神经康复科,于2019年8月13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左侧颞顶叶脑出血、手术后颅骨缺失。出院医嘱:继续口服药物,定期复查脑电图。2019年9月17日,余X再次入住B医院治疗,2019年9月24日行颅骨修补术,于2019年10月2日出院。共计院15天。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手术后颅骨缺失,混合性失语。
鉴定机构意见:
重庆市A区妇幼保健院对余X的诊疗行为无过错;B医院对余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B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余X目前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余X属于一个三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医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余X各项损失共计520439.93元;
二、驳回原告余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原告因头疼前往B医院江南妇儿医院门诊就诊,医生开具了地西泮片口服药后叫原告回家。6月12日晚间原告服药一小时后即出现人事不醒现象,遂紧急送往B医院本部治疗,诊断为左侧颞叶顶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医生存在观察不仔细,询问病史不仔细,没有及时做MRI检查就让患者回家。(备注:患者是孕妇,无法做头部CT,CT检查有放射会影响胎儿)
2、2019年6月13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脑内血肿清除术正确。胎儿已经是37周,已经基本发育成熟,患者本身存在脑梗,确实有必要性剖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