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孕妇产后大出血切除子宫,新生儿呼吸窘迫出生后死亡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646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5月15日8时31分,张X入住A县人民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1、G4P140+4周宫内孕头位单活胎待产;2、妊娠合并轻度贫血;3、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入院后,A县人民医院完善各项相关检查并密切观察胎心后拟行引产治疗,再告知张X及其家属引产相关风险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后,于11时行阴道放置米索前列醇25UG引产,并密观胎心胎动产兆;18时30分张X开始出现规律性宫缩;于宫口开大约5-150px后推入产房。

5月16日2时20分左右,张X宫口开全。产程过程中胎心正常,胎监持续监测胎心情况。张X宫口开全约40分钟,突发胎心减慢,最慢时约70-90次/分,宫缩最强时降低明显,持续约1-2分钟后恢复,考虑晚期减速、胎儿宫内窘迫,且孕妇宫缩减缓,产程进展慢,短时间内不能经阴道分娩,为了抢救胎儿生命,A县人民医院立即与张X及其家属沟通后,建议急诊行剖宫产中止妊娠,并向张X及其家属讲清目前胎儿已有宫内窘迫现象,剖宫产取出胎儿后仍可能存在新生儿窒息,需抢救并转新生儿科,甚至胎儿不能存活等风险。3时,A县人民医院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手术过程中,张X出现原发性子宫收缩乏力、术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与张X家属沟通并征得书面同意后行全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3时34分,A县人民医院从张X子宫取出一活女婴;段脐带后见女婴苍白窒息,无呼吸,无喉反射及肌张力,心率55次/分。新生儿科立即实施抢救,抢救约1小时后停止气管插管,口对口人工呼吸,女婴呼吸微弱,肌张力恢复评1分,与女婴家属沟通后于8时38分转入至B市中心医院治疗。张X则继续在A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5月26日出院。

5月20日,张X之女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新生儿颅内出血;3、新生儿败血症;4、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5、新生儿休克;6、新生儿呼吸衰竭;7、新生儿消化道出血;8、新生儿肺炎;9、新生儿窒息(重度);10、新生儿代谢性酸中毒;1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12、新生儿头颅血肿;13、新生儿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低钙血症);14、新生儿黄疸;15、新生儿高血糖。张X之女出院时在呼吸机辅助通气下,成昏迷状态,对外刺激无反应;四肢肌张力消失,原始反射消失。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后张X之女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XX法司[2021]临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A县人民医院在对张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张X“子宫切除、左侧输卵管切除”及张X之女出生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窒息(重度))之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70%左右。2.张X子宫切除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左侧输卵管缺失,伤残等级属九级。3.张X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4.张X的后续治疗费以临床实际支出结算票据为准。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00478.6元;

二、A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常XX赔偿二人婚生女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9368.6元;

三、驳回原告张X、常拥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律师观点:

1、对于顺产的产妇,密集关注胎心变化、羊水颜色、子宫收缩是否存在规律、是否存在子宫收缩乏力、医院的催产素使用是否规范等。如果胎心发生减速或增速,说明胎儿存在呼吸窘迫可能,要密切关注胎心,必要时要及时转剖腹产或者使用产钳或吸胎器助产,使胎儿迅速从产道娩出,迅速对清理胎儿呼吸道,必要是行气管插管,以减轻缺氧对胎儿大脑细胞的损伤。一般缺氧超过5分钟就会对胎儿脑细胞造成永久性不可逆的损伤。

2、产后大出血,与多种因素有关。有患者自身的因素,也有医源性的因素。自身因素包括: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嵌顿、羊水栓塞等原因;医源性因素包括:过度使用催产素造成子宫撕裂、手术器械造成子宫损伤等原因。

3、对于生下来不久死亡的新生儿,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尸检。如果医院下的死亡诊断对后期维权不利,建议尸检。比如很多医院下肺不张、肺出血的死亡诊断,肺不张代表医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是因为胎儿自身肺部发育不全,最终造成新生儿死亡,这种一定要尸检明确是否存在肺不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