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3月3日下午7时,患者张某因腹痛步行前往蓬安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结石性胆囊炎和阑尾炎。后医院经与家属沟通并取得家属同意后行“阑尾切除术和胆囊切除术”。术后数小时后患者张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病情加重,中医院行淀粉酚、电解质、肾功能相关检测考虑重症胰腺炎。3月5日中医院将患者转入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经治疗后,患者于2020年4月5日宣告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1、患者张某因腹痛入院,体查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肌紧张及转移性右下腹疼痛。病理描述:灰白灰褐阑尾一条,长5.5cm,管径0.5-0.6cm(阑尾正常大小),病理诊断:急性单纯性阑尾炎。分析认为本例化脓性阑尾炎证据不足,本例在术前未排除急性重症胰腺炎的情况下,无手术切除阑尾指征。
2、患者急腹症就医,体型偏胖,应考虑对患者进行血淀粉酶或尿淀粉酶及血糖检测,以排除相关性疾病。医方术前未进行血淀粉酶或尿淀粉酶检测存在过错。
3、入院时术前B超检查显示:结石性胆囊炎,腹腔内气体多,阑尾显示不清。腹腔内气体多,影响对腹部疾病的诊断,医方未行CT等相关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存在缺陷。
4、患者胆囊结石诊断成立,但胆囊炎未急性发作,在未排除急性重症胰腺炎的情况下,无胆囊切除的手术指征。
5、本例患者以急腹症入院,根据病程及尸体解剖结果,患者入院时应考虑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医方由于入院时未对患者进行淀粉酶检测,导致急性重症胰腺炎漏诊存在过错。
6、2020年3月4日17:57患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呕吐胃内容物约2000ML,腹胀、腹痛,呼吸急促,18:39急查淀粉酶1512u/L,病情危重,医方未进行血气分析及进行相应的对症处理,存在缺陷。
7、根据术中所见:右侧内环口可见大网膜嵌顿,此种疝存在体格检查不被发现的情况”。
鉴定意见结论为“1.A县中医院对张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张某诊疗行为无过错。2.A县中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张某死亡的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A县中医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赔偿780457.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患者早起胰腺炎症状不典型,所以中医院才会诊断错误。但是在超声影响不清晰的情况下,医院轻易诊断为阑尾炎欠妥,超声检查会受到肠内容物、气体的影响,影响超声检查的效果。
2、医生行阑尾切除术应该发现患者阑尾没有炎症,医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查找诊断错误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同时手术也造成患者胰腺炎进一步加重。
3、选择医疗鉴定机构也很重要,很多患者认为鉴定机构不重要,这是对鉴定不了解。这个案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也没有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偏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