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9年4月29日15时许,张X因身体不适在其母赵XX陪同下前往位于本市XX街26-28号的张XX中西医结合诊所治疗,该诊所负责人、执业医师张XX当时不在诊所,其父张X伟(执业助理医师)接收后未对患者张X施行诊治(张XX称其父肢体残疾,不能执行输液)。当日17时许,张XX回到诊所即对患者张X接诊,初步诊断为“上感、胆囊炎?”,给予注射“安痛定、柴胡针”、输入“西咪替丁、(敏)头孢唑啉”。 其母赵XX在张X输液约十分钟后返家,数十分钟后回到诊所。张X输液期间出现身体出汗,输液结束前后出现病情加重现象,告知张XX后,张XX当即对张X给予平卧、吸氧,并拨打120呼救。尔后,患者丈夫驾车来到诊所,立即驾车将张X送往A市人民医院,张XX随车护送,未施行抢救措施,张X逐渐人事不醒。
2019年10月29日19时50分,患者张X因意识障碍约10分钟被送至A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经建立静脉通道、补液扩容、吸痰、吸氧,于当日20时02分,转入ICU。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张X半天前感畏寒、上腹部不适,呕吐水样物质,自行在家中口服胃苏颗粒后症状无明显缓解,至个体诊所输液治疗,20+分钟前患者病情加重,急送入院,转移途中逐渐呼之不应,四肢冰凉、小便失禁,四肢张力下降;平素健康尚可,4+年前患胰腺炎,3+前行剖腹产,入院诊断为“意识障碍原因待查;2、呼吸循环衰竭”,经行清理气道,给予气管插管下呼吸机辅助呼吸,补液、扩容等抢救治疗,患者于2019年10月29日20:13突发自主呼吸、心跳停止,又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行妇产、神经、消化、肾内等专科会诊和对症抢救治疗,家属于2019年10月30日22:16商量后要求放弃抢救治疗和护理,患者张雪于当日23:10死亡。被告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载明:患者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脓毒症,脓毒性休克;急性肾功衰”等。
法院审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张XX中西医结合诊所(以下简称张XX诊所)、A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1月5日作出(2020)川09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川09民终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重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方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张XX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本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多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重审中,原告方又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在死亡原因确定的情况下鉴定被告张XX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及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后因被告张XX诊所不同意患者张X系重症胰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认为张X的死亡原因不明确,原告方撤回本次鉴定申请。
由于本案重审中,原告就医疗机构对患者张X的本次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大小以及其诊疗行为与患者张雪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未申请鉴定,致本院不能根据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被告张XX诊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程度,据此,本院综合被告张XX诊所在对患者张X提供医疗服务过程存在延误诊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诊疗行为,考虑被告人民医院对患者张X的死亡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急性肾功衰等多种疾病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客观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张XX诊所应当承担12%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中西医结合诊所向原告按照赔偿责任比例12%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96,278.4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6,278.40元;
二、被告张XX中西医结合诊所按照赔偿责任比例12%向原告王XX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27,143.64元,向原告赵XX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30,159.60元,合计57,303.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该案有患者的家属进行的代理,没有请专业的医疗律师介入,导致患者家属在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火化,最终因患者死因不明导致多家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这与患者家属没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和维权意识有关;
2、该案件被告不认可患者急性胰腺炎的死亡诊断,其实根据患者的转氨酶等检验结果,是可以确诊患者是否患有胰腺炎,家属没有申请死亡原因司法分析,最终导致医院只承担了12%的责任。
3、这个案件被多次退回鉴定,也与现在医患矛盾比较尖锐,鉴定机构害怕引火烧身有关。袁律师所在的城市最权威的鉴定机构,现在已经不做医疗过错鉴定了,之前他们开展了此项业务,但是后面因为患者及家属还有医院把主要矛盾集中到鉴定机构,很多时候造成了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身心俱疲,最终这家鉴定机构就没有开展此类鉴定。
4、该案件如果请了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如果对鉴定机构比较了解,最终还是可以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