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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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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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患者诊治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902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郭XX,女、1960628日出生,因“左大腿伤痛1小时”于20193月6日到A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损伤,予内服、外敷中药等治疗后患者离院。4月9日患者因“摔伤致左大腿外侧、左膝疼痛肿胀伴功能受限3+” 到四川某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门诊诊治,门诊诊断为“1、左股骨深部肌纤维拉伤?2、左股骨颈陈旧性嵌插性骨折”,并收入该院住院,住院诊断为:1、左股骨深部肌纤维拉伤?予内服中药、中成药,手法理疗及外敷中药等治疗,患者于3月22日出院。4月23日患者又因“左髋部及腹部疼痛,活动受限48天”入住成都B骨科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骨折(陈旧性);2、L4、5L5-S椎间盘膨出;3、原发性高血压、心肌缺血,4月27日补充诊断:早期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4月29日行“左髋全髋置换手术”,手术顺利,患者于5月24日出院。 

 

医疗行为分析:

 

1、患者因摔伤后到四川省A医院就诊,所摄X线片未见确切左股骨颈骨折,医方给予相应处理,并嘱其门诊随访,符合治疗常规。

2、患者在伤后48天到成都B骨科医院就诊,医方对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诊断正确,虽然医方疑诊早期左股骨头坏死的依据不充分,但该患者仍具备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指征。

3、患者伤后3天到四川某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就诊,所摄X线片能见左股骨颈骨折征象,但医方在入院、出院记录及出院诊断证明书中均无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断记录,住院期间也未按照左股骨颈骨折的治疗原则进行治疗,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与患者最终行全髋关节置换存在因果关系。

4、四川某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X线片示:患者左股骨颈骨折伴移位。全髋关节置换是该病的治疗方法之一。

5、四川省A医院、成都B骨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最终结果无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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