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9月23日,张某因上腹痛、黑便1周,呕吐、头晕、心悸5小时在A医院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26天后于2020年10月19日出院,被该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右枕叶)、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脑萎缩、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反流性食管炎、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十二指肠球炎(糜烂性)、失血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电解质代谢紊乱、肺部感染、胸腔积液、高血压3级 很高危、肝功能不全以及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2020年10月19日,张某转入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在住院19天后于2020年11月7日出院,被诊断为重型麻疹?药疹?脑梗死、症状性癫痫、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中度贫血、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十二指肠球炎(糜烂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高钾血症、右侧颈动脉重度狭窄、颈动脉硬化及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20年11月7日,张某转入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大疱表皮松解性药疹、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肾衰竭 凝血功能异常 粒细胞减少 血小板减少)、皮肤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双肺肺炎、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高危)、大面积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非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十二指肠球炎(糜烂性)、左侧颈动脉重度狭窄及颈动脉硬化,张某于2020年11月18日18时18分死亡,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和大疱表皮松解性药疹。2021年2月4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张某系全身多发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1、误诊,存在过错。病史资料中,未见有医方记载患者的预防接种史等说明,对一个高龄、长期住院患者,且有“麻药过敏史”和使用了能引起药疹的多个药物,而医方未考虑或者诊断药疹,属于误诊,存在过错;
2、使用“阿普唑仑”不规范,存在过错。阿普唑仑中指出:适应症:用于治疗焦虑症等。用法用量:抗焦虑:一次0.4mg,每日3次,以后酌情递减,老年人初始剂量每次0.2mg。不良反应:皮疹等。长期医嘱示:2020年10月20日9:02,阿普唑仑0.4mgQN口服,停止时间:2020年11月4日16:03。鉴定方认为:医方未按上述说明及要求实施,属使用“阿普唑仑”不规范,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是误诊,将药疹误诊为麻疹,从而丧失了早期发现及时治疗的机会;使用阿普唑仑不规范,使其发生药疹的几率增加。所以,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
消化道出血和脑梗死系患者自身疾病,该病可行药物治疗,用药均存在一定风险,故疾病自身和用药风险有一定的参与度。医方的过错行为是使用“阿普唑仑”不规范,使其发生药疹的几率增加和误诊,将药疹误诊为麻疹,从而丧失了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时机,故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存在,亦是主要原因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自愿共同委托的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张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误诊和使用药物不规范的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其过错行为是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本院确定原告洪某、洪某1的各项损失由被告A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洪某、洪某1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洪某、洪某1各项损失485948.10元;
二、驳回原告洪某、洪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对于麻疹,患者一般都有麻疹的过敏史或者接触某物质过敏的病史,医生在诊断以前要详细询问患者病历。“阿普唑仑”说明书就释明,该药有导致药疹的可能,当患者出现疹子的时候医院应该引起高度注意,要排除药疹的可能性,应该及时停止阿普唑仑的使用,看患者的症状有无改善。
2、医院作为一家等级不高的医院,应该及时请上级医院就诊或者及时转诊上级医院,而不是让患者继续在该院住院治疗。
(本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