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3月6日,朱XX因“反复咳嗽、心累20+年,加重3天”前往A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肺胀,痰湿蕴肺夹瘀;西医诊断: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期Ⅱ型呼吸衰竭,2、肺部感染,3、右肺上叶、左肺下肺巨大肺大泡,4、左侧颈背部脂肪瘤,5、胸椎退行性改变,6、高脂血症,7、急性胃粘膜病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随机血糖,床旁心电图,窦性心律,短PR期间,血气分析,肝功、肾功、血糖、电解质、心肌酶谱、肌钙蛋白、血淀粉酶、CRP:未见明显异常,胸部CT检查,心脏彩超检查,腹部彩超检查等。2020年3月14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胸腔镜探查术+右肺大泡切除术+右侧胸膜固定术及左侧胸腔镜探查术+左肺大泡切除术+左侧胸膜固定术。术后朱XX出现呼吸衰竭,重症肺炎,予以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等治疗。2020年4月22日,朱XX出院,住院共47天。2020年5月19日,朱XX因左臂功能未恢复,到某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检查结论为:左臂丛神经重度损害(干水平可能)予以营养神经对症处理。其后朱XX在该院进行了多次门诊治疗。
鉴定机构意见:
2021年3月29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A区中医院在对朱XX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2、以A区中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导致左锁骨下血管、臂丛神经损伤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为宜(拟参与度均值为75%)。朱XX目前的伤残等级为X级;朱XX再次手术探查丛神经费用约需50000元;朱XX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150日左右,营养期为60日左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A区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朱XX各项损失共计571370.27元;
二、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患者的臂丛神经损伤是因为医院在行右侧胸腔镜探查术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产生医源性损伤。在行此类探查术时,医生应该避开主要的神经、血管,特别是主支气管旁有臂丛神经、颈动脉等重要神经和血管,医生在行探查术时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2、臂丛神经损伤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程度分级标准》应该构成六级伤残。
3、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袁律师建议最好还是通过法院委托,首先患方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特别是对鉴定机构比较了解的医疗律师进行指导,很可能造成鉴定结果不理想。最近袁律师代理了一个医疗案件,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也是医源性损伤造成患者主动脉夹层,因为主动脉夹层,幸好抢救及时患者转危为安,患者在ICU住院治疗了46天才出院,花费医疗费30万。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医院只有20-30%的责任,根据袁律师以前在鉴定机构的工作经验,这种医源性损伤,医院承担的责任以同等到主要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