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8年12月26日,孕妇张某因“停经40+1周,阴道见红伴下腹隐痛1天”入住重庆合川A医院,入院诊断为妊娠40+1周孕4产1枕左位先兆临产;入院后予产科二级护理常规,完善相关辅查,予左侧卧位、间断吸氧,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及监测胎心,予小剂量缩宫素诱发规律宫缩;于2018年12月27日,12时22分行人工破膜,羊水量200ml,色清亮,12时30分宫口开全,在会阴侧切保护下助产,13时02分胎头娩出后,胎肩无法娩出,考虑肩难产,立即嘱产妇极度屈曲双腿,予旋肩法,13时04分以枕右前位娩出一活女婴,体重3550g,绕颈1周,后羊水III粪染,检查宫颈无裂伤,行会阴侧切缝合术;产后予抗感染、促进子宫收缩等治疗。唐某,出生时Apgar评分为7分(呼吸、肌张力、肤色各扣1分),立即予以清理呼吸道、擦干、保暖、刺激等处理后,5分钟及10分钟Apgar评分10分,左手肌张力欠佳;2018年12月28日查体:左肩颈上肢无畸形,左肩颈压、叩时患儿哭闹,颈部活动自如,肩、肘、腕未见畸形,左上肢不能自主上抬,腱反射未引出,结合胸片检查:锁骨肩关节未见异常,根据病史考虑臂丛神经损伤(左侧),左肩颈韧带、肌肉牵拉伤,不完全排除肩锁骨枝骨折。出院诊断:肩难产;妊娠40+2周孕4产2枕右前位顺产;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2018年12月28日11时28分因左上肢活动障碍1-天入B医院行抗感染、止血预防出血、营养神经、保护脏器、蓝光光疗,调整肠道菌群等治疗;出院诊断: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考虑上干损伤);新生儿肺炎;左侧锁骨骨折?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头颅血肿;新生儿颅内出血。2019年5月7日入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入院诊断:臂丛神经损伤(左侧);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5月8日行臂丛神经探查术+臂丛损伤肋间神经移位术+臂丛损伤副神经移位术,术中探查发现C567撕脱,C8T1正常;于2019年5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臂丛神经损伤(2型,C567撕脱,C8T1正常)。
鉴定机构意见:
鉴定机构作出如下鉴定意见:重庆合川A医院对张某、唐某的诊疗存在过错,是导致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同年11月18日该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唐某目前伤残等级属八级;2、唐某今后门诊随访、复查及康复等对症治疗,其具体费用难以评估,暂评估人民币贰万元左右,或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3、唐某护理期150日左右,营养期为60日左右;4、唐某目前无需使用残疾辅助器具。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某的医疗费医药费107698.1元、交通、住宿费60000元、伙食补助费124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4120元、残疾赔偿金227634元、鉴定费10380合计445912.1元。由被告重庆合川A医院赔偿原告唐某356729.68元,扣除原告借支20000元,重庆合川A医院实际应支付原告唐某336729.6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由被告重庆合川A医院赔偿原告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合并上述一、二项,被告重庆合川A医院实际应赔偿原告的款项为346729.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产生臂丛神经损伤,袁律师建议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前袁律师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时,这种臂丛神经损伤鉴定专家往往都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因为鉴定专家认为胎儿胎位不好,为了让胎儿尽快娩出,牵拉手臂是不可避免的,损伤是难以避免的。
2、对于胎位不好的孕妇,应该尽量通过剖腹产分娩。如果胎位不好,在顺产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呼吸窘迫,严重会造成脑瘫等严重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