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1年3月16日,张XX在成都市A区驾驶川QXXXX的小型客车,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和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受后到A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颅脑CT平扫,胸部+肋骨骨三维成像,上腹部+下腹部+盆腔平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患者家属陈述,由于多年前张XX患过精神分裂症,交通事故导致张XX精神分裂症复发,由于A县人民医院检查为软组织伤,张XX的家属将张XX送回老家B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到达B医院时是次日凌晨1时许,口头告知了B医院医生张XX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未提交A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资料。B医院的住院病例记载,张治才的入院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1时34分许,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入院记录病史上未记载家属有告知张XX交通事故一事。2021年3月30日16时21分,张XX在B医院死亡,死亡诊断:猝死,精神分裂症。当天B医院通知张XX家属张XX死亡一事。经张XX家属与B医院双方协商,共同选定某司法鉴定所对张XX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亡原因。2021年4月20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XX系心脏挫伤、肺挫伤伴肺脓肿形成、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导致猝死。
医疗行为分析:
1、张XX因严重车祸被送至A县人民医院,A县人民医院对患者进行颅脑CT平扫,胸部+肋骨骨三维成像,上腹部+下腹部+盆腔平扫,未发现患者有明显损伤。但是患者尸检报告却提示患者存在心脏挫伤、肺挫伤伴肺脓肿形成、颅脑损伤脑疝形成,这并不是A县人民医院误诊,因为这些疾病早起在医学影像上表现不明显,需要结合患者后期的临床表现、体征、血常规检查结果才能最终确诊,故袁律师认为A县人民医院对张XX的死亡没有过错。初期诊断不准确只是因为患者本身疾病临床表现不典型,A县人民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全身进行CT检查。
2、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患者家属告知了医生有车祸伤病历,医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患者住院期间,未对患者行CT、血常规、MRI等检查,导致患者心脏挫伤、肺挫伤伴肺脓肿形成、颅脑损伤一直未被发现,最终导致患者死亡,B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医院的等级也是鉴定专家考虑医院责任大小的重要参考。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医院都具有与大型三甲综合医院一样的医疗水平,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无法做到的。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指南》(SF/0097-2021)的规定,在评定医院责任大小的时候医院等级的大小也是参考的重要因素,加上医疗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故B医院的责任比例在70-55%之间。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家属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家属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