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孕妇巫XX二胎怀孕于2020年11月1日在A中医院建卡定期产检,预产期是2021年4月12日。巫XX按照要求如期产前检查,产检一直正常。2021年3月14日,孕妇巫琴胎监显示异常。3月15日,巫琴因“羊水过少、胎儿窘迫”等进入A中医院进行剖宫产,产下一新生儿,经吸痰后立即抢救。同日,该新生儿入住A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2.新生儿颅内出血Ⅳ级3.新生儿窒息4.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5.新生儿呼吸衰竭6.新生儿凝血功能障碍7.新生儿颅内感染8.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9.新生儿肺出血10.新生儿贫血11.早产适于胎龄儿12.新生儿心肌损害13.新生儿高乳酸血症14.新生儿低蛋白血症15.新生儿黄疸”。经治疗后,患儿病情无明显改善, 2021年3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2021年3月19日,巫XX再次到A中医院入院治疗直至3月23日。后于2021年3月23日转入某大型三甲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颅内出血、脑积水2.颅内感染3.新生儿肺炎(重症)4.新生儿高胆红素5.肾功能损伤6.电解质紊乱7.早产儿(36周)8.新生儿窒息。住院时间7日,出院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治疗。2021年3月30日,巫XX之子再次入住A中医院,出院时间为2021年4月11日。
鉴定机构意见:
1、据A中医院2021年3月14日10:35:18及16:28:04巫XXX的电脑胎儿监护图记载均为:NST,有反应型。经审查:其两次胎监均为可疑无反应型,医院诊断为NST有反应型存在误诊。
2、从胎监NST无反应型、胎儿生物物理评分4分到行“腹子宫下段式剖宫产术”约3+小时,在发现胎监NST无反应型、胎儿生物物理评分4分时应紧急终止妊娠,医院存在处理不及时,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3、巫XX急性绒毛膜羊膜炎引发羊水过少,致胎儿宫内窘迫、吸入性肺炎后继发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肺内出血等病症死亡。
A中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处理不及时,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30%-40%。
本人观点:
1、根据袁律师在医疗鉴定机构、医院从业经验,很多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医务人员不够认真仔细造成的。我们国家鼓励产妇尽量顺产,除非存在胎位不正、前置胎盘等不利条件才直接剖腹产。但是我们很多医院产房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块往往不到位,产房往往只有一位助产士,医生是只有助产士通知时才会到产房。往往助产士对胎心的阅读和研判能力有限,当出现二类或三类胎心时,助产护理不能快速识别,最终导致患儿出现严重损害后果。特别是出现脑瘫的患儿,对家庭、社会都是沉重负担和挑战,脑瘫儿一般需要专人护理并定期做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费用是一笔巨额的开支。
2、巫XX急性绒毛膜羊膜炎引发羊水过少,致胎儿宫内窘迫、吸入性肺炎后继发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肺内出血等病症死亡,袁律师认为,医院的责任比例过低。孕妇是存在急性绒毛膜羊膜炎,但是如果医院处置及时,患儿的严重损害后果是可以避免的,袁律师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左右)。袁律师代理过很多相似的案件,经过专业医疗律师与鉴定机构沟通后,医院一般都是承担的主要责任。
3、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很关键。该案例中,患方和医方在起诉之前共同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由于患方委托的是一名没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律师对医学问题基本不懂。在鉴定会陈述会上,律师发表意见都没有指出问题的关键,最终导致医院的责任比例过低。袁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医疗案件,在鉴定陈述会上,鉴定人的意见对患方相对不利,鉴定人认为医院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袁律师根据自己在医疗鉴定的工作经验,认为医院应当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事后袁律师重新提交了陈述意见,重点对医院为什么承担同等责任进行阐述说明,最终说服了鉴定专家,让医院承担同等责任。不是所有的医学问题都有唯一的标准答案,有时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造成的,有可能鉴定专家对某一问题的分析也会有多种意见。这时候代理律师收集医学材料的丰富性、专业性、权威性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则很大。鉴定专家的鉴定依据是医学教材、指南,如果代理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材料,此类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影响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