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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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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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患者家属拒绝做尸检,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不理想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926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16年2月18日,万某4因摔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月余进入A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五天后,经上级医师查房后指出:患者因导尿后出现持续性血尿,且血尿仍不能明确,与患者及家属做好医患沟通家属表示理解,同意转入A区人民医院骨科进一步诊治。2016年2月23日,万某4转入A区人民医院骨科进一步治疗,直至2018年3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A区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记载:死亡原因为长期卧床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性肺梗死并发多器官功能障碍可能性大,但具体原因不明显,已告知并建议可选择尸检明确。患者家属拒绝。

鉴定机构意见:

万某4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系外伤造成,前列腺增生、双下肢血管硬化、支气管炎、精神病、褥疮等系自身疾病,以上均与医疗行为无关。万某4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符合2016年1月前后形成,入院后可行保守治疗,也可择期行手术治疗。A区人民医院对万某4的诊疗存在:医患沟通欠规范,对万某4的诊治欠规范,病历书写欠规范等过错。万某4导尿后出现血尿,系导尿操作的常见风险及并发症,医方予以了告知、沟通;血尿可能与导尿时尿道损伤、膀胱炎、膀胱结石等有关,无证据表明血尿与万某4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万某4患有精神病,依从性及配合性差,同时患方存在拒绝相关诊治的情况,以上非医方过错。万某4死亡符合长期卧床、衰老及自身疾病的发展与转归,与医疗行为无关;医方在2016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14日对万某4的诊疗符合规范。根据《B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A区人民医院在万某4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系其血尿的轻微原因。综上,鉴定意见为A区人民医院在万某4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系其血尿的轻微原因。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4172元;(医院只承担了轻微责任10%,之所以这么多是因为家属花费的治疗费占大头。)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这个案子袁律师之所以拿出来分享给大家,袁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虽然结果不理想,但是对于今后医疗维权的患者具有很有启示。对于死因存在争议的死亡患者,家属一定要进行尸检。根据袁律师的经验,对于没有尸检的案子,医院就算有再大的过错,最多承担次要责任。这个案件患方的代理律师也是经验不丰富,没有进行文证审查,让鉴定机构通过审查病历分析患者的死亡愿意。这也充分说明,发生医疗纠纷找专业医疗律师的必要性。

2、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是在回避肺栓塞的问题,对肺栓塞的事情只字未提,对于术前医院是否对行下肢血管彩超看是否有血栓形成,血栓是否有脱落风险也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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