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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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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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尿管结石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2195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8月13日,李某因“突发右侧腰痛1天”入住重庆市A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侧输尿管上段结石伴肾积水等”,行了经尿道右侧输尿管镜检+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于2020年8月21日出院。2020年9月6日因“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10+天”,再次入住重庆市A区人民医院。于2020年9月11日行了经尿道输尿管镜右输尿管支架取出术+经输尿管软镜右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右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术后李某出现持续性高热、意识昏睡等,考虑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于2020年9月1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6日至2020年9月12日期间,死者李某共住院6天,产生医疗费34728.57元

本律师意见:

1、这种患者手术的时机很重要。这种患者一般都会出现急性病面容和症状,但医生不能立即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因为他们因为结石导致输尿管堵塞,一般存在尿路感染,应行充分的抗感染治疗后,才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同时术后也要行抗感染治疗,治疗期间鼓励患者多喝水,多补充液体和电解质。A区人民医院在未行充分的抗感染治疗的情况下,为患者行“尿道右侧输尿管镜检+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增加了患者感染的风险和概率,存在过错。

2、患者出现感染后,医院应该及时转上级医院。这种尿路、胆道手术后感染的患者,发病很急,很快就会发生感染性休克,危及患者生命。在患者出现发热、意识昏睡等症状以后,医院应该根据自身诊疗技术的有限,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3、这种手术就算行正规的抗感染治疗,术后发生感染的概率也较高,所以发生感染是该类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做出鉴定。本起医疗纠纷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告A区人民医院存在过错;被告A区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双方在审理中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被告A区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李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李某死亡的同等原因,故应当承担本案的50%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22954.43元、死亡赔偿金560084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49190元、鉴定费8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662808.43元,由被告A区人民医院赔偿给原告341404.2元(扣除已支付的鉴定费8500元,还应当赔偿332904.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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