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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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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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555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姚X,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因“发现盆腔包块伴腰骶部胀痛2年多、加重3月”,于2015年11月29日入住成都A医院,诊断为盆腔包块待诊:1、炎性包块?2、卵巢囊肿?3、卵巢巧克力囊肿?于2015年11月30日行剖腹探查、盆腔囊肿剥除术。术后病人出现腰痛,B超发现患者左肾积水、左输尿管上段扩张,病理报告: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粘连组织中见输尿管组织。请外院会诊后于2015年12月5日转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诊为:1、盆腔占位术后2、左输尿管缺损。急行左侧输尿管端端吻合术、输尿管支架放置术,2015年12月13日患者好转出院。2016年2月28日患者肾图检查示:双侧肾功能正常。2016年4月21日B超检查患者左肾及左输尿管轻度积水。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姚X的疾病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采用剖腹探查、盆腔囊肿剥除术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曾有3次腹部手术史,盆腔粘连严重,解剖结构不清,手术难度大。医学研究表明,有开腹手术史的患者,腹腔、盆腔都会存在粘连,因为开腹手术会导致腹腔内部内环境发生变化,会引起患者自身免疫反应,从而导致粘连

3、医方在手术中误伤患者左侧输尿管下段,术中未及时发现处理;术后第4天医方发现患者左输尿管损伤,及时转院治疗,使患者左输尿管损伤得到修复。

综上,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分类标准》的规定,患者输尿管损伤应该属于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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