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刘X因反复上腹部疼痛伴随恶心2+天,于2020年11月18日到A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处诊疗,经被告诊断,原告患胆囊多发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医院对刘X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于2020年11月19日在全麻下为刘X行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给予盐酸罂粟碱解痉、头孢唑林钠抗炎等对症治疗,治疗中刘X出现上腹部疼痛,伴巩膜黄染,诊断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梗阻性黄疸、肝功能异常,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ERCP手术或胆总管切开取石手术治疗。2020年11月21日,刘X转院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梗阻性黄疸、胆囊切除术后、肝功能异常。在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于2020年11月25日行经口直视胆管镜检查+ERCP+EST+十二指肠乳头扩张+球囊取石清理+胆道塑料支架植入术,并于2020年11月30日和2020年12月3日行胸腔穿刺术,2020年12月1日行超声引导下肝周包裹性积液穿刺引流术,并于2020年12月9日出院,前后住院共计18天。出院诊断为:胆总管下段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脂肪肝、细菌性肺炎、胸腔积液(双侧)、膈下积液(胆漏?)、右肾囊肿、胆囊切除术后状态(胆囊切除术后)、营养不良。出院医嘱为:1、清淡清洁饮食,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体力活动;2、出院后1月内消化内科门诊随访,评估胆囊支架情况;3、消化内科、胆囊外科门诊随访;4、如有不适,立即就医。
本律师意见:
1、A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正确,患者存在手术指征。但是医生在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损伤患者的胆道,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这也与患者胆囊与大网膜存在粘连,影响术中操作有一定因果关系。
2、患者术后出现了明显的胆漏,A市某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也下了诊断,医生未对患者行外科手术治疗造成患者胆总管坏死。根据中华医学会外壳学会分会胆道外科学组《胆管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指南》(2013版)记载:“针对严重胆管损伤和损伤性胆管狭窄,指南首推荐行外科手术是疗效最为确切的确定性治疗手段,指南首选推荐。但外科手术时机也跟患者的预后有紧密关系,正确选择手术时机是决定胆管损伤治疗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术后1-2周内发现的胆管损伤,如损伤局部无明显炎症可选择一期修复。”患者术后即发现存在胆漏,根据指南应性一起修复手术。但成都A医院并没有行外科修复手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造成患者胆总管因为炎症发生坏死。
综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