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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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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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患者瘫痪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853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郑XX,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2018年6月19日,XX因腰腿疼痛不适前往A市人民医院处治疗,初步诊断:1.腰椎退行性病变;2.腰椎管狭窄症;3.腰椎间盘突出症;4.腰椎滑脱(L3椎体滑脱)。2018年6月28日,A市人民医院XX行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椎间融合内固定术,术后郑XX出现双下肢瘫痪。郑XX住院治疗740天,于2020年6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其他诊断:腰3椎体滑脱(I°)、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退行性病变、双下肢不全瘫、高血压病、高脂血症。

鉴定机构意见:

1)医院对手术风险的规避与预防措施不足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术前讨论制度: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围手术期管理制度:手术前术者及麻醉医师必须亲自查看病人。凡实施中等以上手术或接受手术病情复杂的高危患者时,手术者应在病人术后24小时内查看病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书面交接工作。术后3天之内必须至少有1次查房记录。作为本例手术者张XX未参加术前讨论,也未在术前及术后查看患者,直到2018年7月20日手术者张XX才查看患者,存在不足。医方于20186月27日与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存在术后症状不能恢复或加重的手术风险等,但未能针对相关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提出预防、应对方案,存在规避风险及应对措施预见不足。

2)手术操作不当

根据医方术中所见,患者L3左侧神经根压迫较重,医方应考虑到手术操作对神经根造成二次损伤的可能,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审阅郑XX复查腰椎X线片示L3/4椎体内固定在位,但融合器位置偏向右侧,综合考虑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在进行椎间隙植骨或融合器植入过程中对硬膜牵拉过重致神经根损伤,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风险规避义务。患者入院及术前查体左下肢皮肤触痛觉减退,无肌力减退表现,术后即出现双下肢神经功能障碍,该双下肢神经功能障碍的出现与本次手术存在时间上的延续性,且损伤部位与手术路径存在一致性。由于医方存在对术中可能出现的神经组织损伤风险预防规避措施不足,手术操作不当,违反高度注意的义务,导致手术中损伤神经并遗留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考虑本例患者病程较长,且术中见L3神经根压迫较重,不能排除减压术后神经根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可能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医方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认为,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双下肢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建议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56%-65%)。被鉴定人目前遗留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七级;建议给予被鉴定人营养期200日。

法院判决: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8,803.84元、残疾赔偿金349,808元、护理费94,27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8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合计609,061.84元。根据被告A市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由被告A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0元、物质损失赔偿金329,437.1元(549,061.84元×60%),合计389,437.1元;剩余损失费219,624.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支付鉴定费11680元,根据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7008元,由原告承担4852元,原告应承担的鉴定费应从其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原告欠付被告医疗费32,803.84元应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实际应给付原告赔偿款351,781.26元。

本律师观点:

1、腰椎间盘狭窄和腰椎间盘突出是造成患者腰腿疼痛,医生采用手术方式治疗患者的腰椎间盘突出。因为腰椎有马尾神经、坐骨神经等重要神经通过,所以医生在做手术时需要对神经进行特别保护,避免手术过程中损伤患者神经。特别是在进行腰椎融合术或者去除腰椎间板时,要特别小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于2018年6月27日与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存在术后症状不能恢复或加重的手术风险等,但未能针对相关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提出预防、应对方案,存在规避风险及应对措施预见不足,最终造成患者截瘫,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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