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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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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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穿刺失误造成患者小腿瘫痪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1746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1年3月9日,患者XX因摔伤致背部疼痛到到A市B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2/3、L3/4、L4/5、L5/S1椎间盘膨出。经术前诊断胸椎骨折T12压缩性骨折, A市B区人民医院于同年3月12日对XX行经皮椎体形成术。3月13日,XX感觉左下肢疼痛加剧,感觉减退,经A市B区人民医院治疗后未见好转,反而呈加重态势,XX因治疗无好转于同年5月8日出院。

鉴定机构意见:

1、医院在局部麻醉下行“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术”,在穿刺过程中存在穿刺定位失误,穿刺致医源性的胸12椎体破损和脊髓损伤A市B区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宋XX的诊疗行为存在明确的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建议医院的责任参与度为90%-96%为宜;2、被鉴定人宋XX胸12椎体破损并椎管占位评定为九级伤残,左下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穿刺定位中存在明确的过错行为,该穿刺致脊髓损伤从而左小腿及左足瘫,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作出被告对原告宋国成的诊疗行为存在明确的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建议医院的责任参与度为90%-96%为宜等,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A市B区人民医院向原告宋XX赔偿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250,2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观点:

1、这种麻醉穿刺定位错误,这种错误在临床上很罕见,说明麻醉医生基本功不过关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罕见的给出医院有90-96%的责任比例。

2、医生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因为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给患者留下了终身残疾,这个案例不光对患者有启示,对医生也有借鉴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应当报告给当地的卫健局,卫健局根据医院过错的大小对医院和涉事医生进行行政处罚。该案患者没有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生的处罚也暂时没有依据。该患者可以向卫健局医政科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有医政科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出结果以后可以根据结果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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