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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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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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1725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1年8月22日,张XX因右下腹疼痛不适到A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A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型糖尿病,当日20时36分,A县人民医院对患者进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述及小肠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等。2021年8月30日,患者突发呼之不应、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无搏动等症状,A县人民医院随即抢救,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后将患者转入ICU继续进行治疗,并修正诊断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伴局限性腹膜炎、腹腔粘连、小肠裂伤、2型糖尿病、左侧腋窝脓肿等。8月31日9时30分,患者呼吸、心脏、神经、肾脏、肝脏等多脏器功能衰竭。9月1日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经A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经委托B医院对张XX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该院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尸体剖验报告,死因小结为:张XX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某鉴定所于2022年2月11日出具了编号为XXX鉴(2021)临鉴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A县人民医院对张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张XX的损害后果(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参与度为16-44%),建议参与度为20-30%。

法院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6,699.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根据袁律师以前在鉴定机构的工作经验,这种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导致的死亡,一般医院都是承担的次要责任,以前袁律师以发表了很多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例,医院都是承担的次要责任。对于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患者,其实不一定要尸检。因为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患者,疾病的发生、进展、结局都是连续的过程,医院也会下感染性休克死亡的诊断。只要患者家属对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没有异议,可以不用尸检。

2、这种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患者,一般病程发展很快。一般从发病到死亡往往就是3-4天的时间,对于这种病人,一般早起控制感染很重要。

3、对于术后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患者,主要与一下几点因素有关:患者自身的免疫能力是否正常;术前是否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根据医学教材,这种肠道手术的患者,围手术期需要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患者感染后,抗感染治疗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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