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8月8日,何XX因“左耳耳鸣、听力下降伴眩晕10余天”到成都市A医院就医治疗,初步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当日,何XX在成都市A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14日早上,医护人员例行查房时发现何XX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宣布何XX死亡。2020年8月17日,何XX之夫岳XX和成都市A医院共同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对何XX进行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2020年10月12日,托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川XX鉴[2020]病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何XX符合因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并发心律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
鉴定机构意见:
1、何XX符合因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并发心律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
2、成都市A医院诊疗中的主要过错。何XX入院后查生化示血钾低,但在病程记录上未见相关分析、处置及复查记载;患者入院诊断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且入院后查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缓并心律不齐,但并未请心内科进行会诊或进一步检查。结合日常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2020年8月13日下午四点多有过医生查房及日常护理,直到第二天上午八点多因查房时发现患者病房反锁,反复敲门且呼之不应,遂破门而入,才发现患者死亡,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诊疗义务。
3、何XX经解剖检验后,鉴定意见明确其符合因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并发心律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此死亡后果系其自身疾病因素与医方的过失因素共同所致,患者患严重甲状腺功能亢进,同时存在严重的心脏传导系统病变与死亡存在直接关联性,但医方未对患者何XX低钾血症进行进一步分析、处置及复查,以及在确诊甲亢并心电图检查发现何XX存在窦性心动过缓并心律不齐时未请心内科进一步会诊,未对心脏可能存在的疾病引起高度重视,未按照护理级别对患者进行观察护理,以致在患者病情发生异常变化时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等,医方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与诊疗义务的过错与何XX死亡存在一定关联性。综上并结合现有送检材料分析,成都市A医院对何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何XX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XX 551358.92元;
二、驳回原告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很多人看到患者的赔偿金额,很可能认为结果已经很好了,但是袁律师认为结果不是很理想,袁律师认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为宜。结果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因素造成,具体为以下几点原因:1、患者的应该请专业的医疗律师为其代理。医疗是一个很专业的过程,请一个董医学的专业医疗律师是成功的关键一步。2、医院的代理律师是曾经在医院工作过的的专业医疗律师,律师很懂专业,成都很多医院都是请这个所的律师做法律顾问,他们专门接受医院的委托打医疗官司,患方委托他们一般不接受。这也是很多患方维权时遇到难以回避的问题,本地比较有名的律师或者医疗律师,都是为医院服务,因为医院毕竟财力雄厚。3、A医院是本地一家大型三甲医院,鉴定机构出责任比例的时候会有所顾忌。4、患方应该向法院申请选择外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对患方相对公平。
2、袁律师认为医院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该患者因为甲亢导致存在低钾血症,因为入院时的检查就发现患者存在低钾血症,因为医院没有处理,最终导致患者因为低钾血症导致心脏心电传导停止,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如果医院及时补钾,患者的死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根据2021年11月17日司法部发布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3.5的规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
3、对于这种在医院突然死亡的患者,一定要及时尸检,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如果没有尸检,对于这种突然死亡的患者,司法鉴定机构时不会接受委托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因为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医院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