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9月23日6时许,赵XX因外伤致右膝关节疼痛、流血、畸形拌活动受限1+小时到盐亭县A医院就医,当时赵XX处于醉酒状态,该院给予清创缝合、石膏固定、消肿、止痛、预防感染等治疗,后赵XX出现右下肢明显肿胀青紫、皮温降低,右足背动脉未触及,运动感觉定位欠准,不排除血管神经损伤的可能,该院遂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右股骨踝上开放性骨折,2、右膝关节皮肤重度挫伤,3、胫神经损伤?4、腓总神经损伤?5、腘动脉损伤?2020年9月24日,赵XX办理出院手续,并于当日11时50分转入绵阳市B医院继续治疗,于2020年9月24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右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术;右腘静脉吻合术;右腘动脉取栓术;腓总神经探查松解;腓神经松解术;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术,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右小腿伤口清创术;创面封闭式负压引流术。因赵XX主动要求于2020年11月9日而出院,该院建议到正规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1、右腘动脉挫伤伴血栓形成;右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腘静脉断裂;4、右坐骨神经挫伤;5、右胫神经挫伤;6、右腓总神经挫伤。出院当日,赵XX又入住成都C医院有限公司继续治疗,经检查,右股骨下段骨折固定术后,右胫腓骨中段可见圆形骨质破坏影,软组织内可见团状低密度影。排除手术禁忌,于2020年11月12日在腰麻下行右小腿下段截肢术+负压吸引覆盖术。后又经过系列治疗,赵XX于2020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右大腿下段截肢术后;右小腿缺血性神经功能丧失;右小腿缺血性肌肉坏死、感染拌骨外露;右股骨髁上骨折、腘动脉损伤术后;轻度贫血。
鉴定机构意见:
盐亭县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赵XX的病程记录显示,盐亭县A医院已经发现“不排除合并血管神经损伤的可能”,但在整个医疗过程的记录里面,司法鉴定人员并未找到医方对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进行确认,如进行血管彩超检查,明确有无血管损伤等相关性的检查,和密切定期观察患肢,感觉运动血液循环情况,故存在过错。
(2)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对骨折的早期并发症进行预防。
(3)术后观察病情欠细致,具体表现在石膏固定术后,未密切观察血供及下肢肿胀情况,病历中病程记录、医嘱及护理记录均无2020年9月23日20点整石膏固定术后致2020年9月24日8点之间血供的进行性变化、肢端皮肤颜色是否苍白及皮温是否正常的相关记录。医方在清创缝合石膏固定术后,未严密观察伤者病情变化情况,在伤后13个小时发现右足背动脉未触及后转诊上级医院治疗,理论上错过了血管再通的黄金时间,加重了伤肢缺血再灌注损伤。医方诊疗行为客观上延误了患者获得合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伤者病情加重。
绵阳市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床旁行右下肢双侧切开引流探查术,床旁于小腿内外侧做切口切开神经膜探查,医方均未记录切口的长度及探查的深度,病历书写存在不足。
(2)医方未在外支架钉道感染的第一时间进行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及时调整抗生素的使用,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不利于感染的控制,存在过错。
(3)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8日,诊疗记录未发现足背动脉搏动情况的记录,且在拆除外固定支架后未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稳定骨折断端以避免血管二次损伤,且去除外固定支架前后没有进行血管造影等检查,了解血管有无再次栓塞。
盐亭县A医院和绵阳市B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XX的截肢后果有因果关系;成都C医院有限公司的诊疗行为与赵XX的截肢后果无因果关系。盐亭县A医院的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考虑为赵XX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56%至75%。绵阳市B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的原因力考虑为赵XX严重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6%至35%。赵XX的原发损伤的原因力考虑为其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5%至15%。
本律师意见:
1、患者发生截止的损害后果是因为骨筋膜室综合征造成的。该疾病发生的病理生理是因为骨折伴出血发生在闭合的空间内,以小腿胫腓骨骨折和前臂尺桡骨骨折较为常见。因为是闭合的空间,随着出血量的增加,封闭空间内的压力越来越大,造成血管和神经受压迫,最终造成永久性不可逆性的损伤。此处发生骨折,医生要高度注意皮温的变化,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后,要及时手术开窗,降低封闭空间压力。临床上诊断的主要手段就是血管超声检查,看是否存在血流信号。
2、存在感染时,要及时进行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这样有利于抗生素的使用,有利于感染的控制。一些比价小的医院,由于检验科没有开展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的条件,医院可以委托其他医院开展上述试验。
3、在石膏固定时,不宜过紧。个人认为,这个松紧程度,与医生的临床经验有较大关系,鉴定机构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宜过于苛求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