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9年12月31日19时,肖XX因摔伤去重庆市A区中医院处治疗。病历载明重庆市A区中医院外一科于当晚22:23分形成会诊记录,肖XX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肖XX于当晚23:47分出院于次日凌晨1:02分转至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肖XX在该院住院3日后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等,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治疗。肖XX于2020年1月4日入住重庆市A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额、顶、基底节区大面积脑梗死等。出院医嘱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鉴定机构意见:
1、本例120急诊入院,无相应的诊疗记录和相关科室的会诊记录,直接以头部外伤收入外一科,对疾病的诊断未尽到注意义务。
2、19时收入外一科,头部CT检查脑实质未见损伤及出血病变,心电图提示心房颤动,当辅助检查结果和临床症状表现存在一定的不吻合性时,医院方在诊断和鉴别诊断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3、22时23分会诊诊断急性脑梗死……从会诊到23时47分转院,期间未查见病情、治疗方式和溶栓抗栓治疗的急迫性的医患沟通告知,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在等待转院的过程中未采取处理措施,存在不足……。综上,重庆市A区中医院存在的过错系造成肖XX目前后果的次要原因力。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A区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175809.38元。
二、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急性脑梗死早诊断、早治疗对患者的预后极其重要,对于急性脑梗的患者要及时行脑部CT检查,判断是否存在活动出血点,是否有脑疝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开窗减压,避免出现更大损伤。
2、对于急性大面积脑梗死的患者,抢救难度大,就算能够抢救成功都会留下严重后遗症,故患者本身的原因是占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