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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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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碎石术造成肾功能丧失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7507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15年8月24日,XX因发现肉眼血尿9天伴右侧腰部酸痛5天入住A市第十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右侧输尿管结石8月27日行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输尿管D-J管置入术,并于9月21日在局麻下拔除右D-J管。2016年9月27日XX体检时发现右肾重度积水,肾功能低下。此后多次行右输尿管镜检+D-J管置入。现XX右肾萎缩、功能丧失。

鉴定机构意见:

12015年8月24日患者因发现肉眼血尿9天伴右侧腰部酸痛5天入住医方。根据查体(双肾区无明显膨隆,右肾区压痛,叩击痛阳性,右输尿管走行区压痛)、CT平扫(右侧肾盂、输尿管上段积水;右侧输尿管下段小结石,致以上输尿管积水),医方诊断“右侧下段输尿管结石、右侧肾积水”正确。根据2014版《输尿管结石诊断治疗指南》指出“治疗原则是最大限度去除结石,恢复输尿管腔尿液引流的通畅性……,治疗的方法包括药物排石治疗、冲击波碎石、输尿管镜碎石术、顺行经皮肾镜碎石术、腹腔镜取石、开放手术”,医方选择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合理。

2、术前告知:《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术后心、脑、肝等意外,输尿管狭窄等)、替代方案(保守治疗),患方签字后手术。

3、2016年9月27日患者B超检查发现右肾重度积水,10月18日外院同位素检查右肾GFR2.67%,提示右肾功能基本丧失。医方2015年9月21日拔除右D-J管后,门诊病史字迹潦草,随访2字难以辨认,未能详细告知需随访事项、时间等,存在过错。

结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A市人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随访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戴XX右肾功能丧失的人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戴寅斌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六级伤残,医方的过错为轻微原因力。

笔者观点:

1、患者选择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没有选择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方式选择错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相对不利,而医疗过错鉴定相对对患者有利。袁律师为此专门写过文章分析过原因,如果想了解,可以查看袁律师以前写的文章。

2、上海、江苏省的法院只认可医学会的鉴定,不认可医疗过错鉴定。

3、行输尿管碎石术要术前预防使用抗生素,术后也要预防使用抗生素,因为输尿管存在大量大肠杆菌,在碎石过程中也有可能损伤输尿管黏膜,最终造成细菌感染,所以要术前、术后都要使用抗生素抗感染。对此,鉴定专家没有对此进行评价。

4、碎石术后很有可能造成输尿管水肿,影响肾功能,术后要积极对肾功能进行检测,鉴定专家对此也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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