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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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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误诊为异位妊娠,最终导致流产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2099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尹XX,女,1994122日出生。2021年6月6日,XX因停经后出现下腹痛至A市人民医院处就医,被诊断为异位妊娠,后XX在A市人民医院处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2525.72元,住院期间,A市人民医院按照“异位妊娠”给予原告口服药物米非司酮以及注射甲氨蝶呤终止妊娠治疗。同年6月13日XX转院至A市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3580.41元,医院行清宫术,出院诊断为:妊娠状态。

鉴定机构意见:

纵观A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尹XX整个诊疗过程,医方在尹XX的病史及临床表现血?-HCG不支持异位妊娠的情况下,临床医生过度依赖彩超提示而导致错误诊断为异位妊娠,由于错误诊断导致错误治疗,最终导致正常怀孕的胚胎遭到损害无法保留而人工流产,因此,过错与胚胎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医方的过错,可以避免胚胎流产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过错是导致胚胎流产不良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80%”,结论为,“A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尹XX流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80%;尹XX因怀孕而行人工流产达不到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建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90日、30日、50日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过错参与度为80%。

一、被告A市人民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XX医疗费6106.13元、误工费1078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3593.92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4000元,共计37081.8元的80%,计29665.44元;

二、被告X市人民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笔者观点:

1、这类医疗纠纷很多。袁律师以前在医疗鉴定机构工作时,有因为医生没有询问患者末次月经或者是否有怀孕,医生为患者行DR等具有放射的检查,有放射的检查可能对胎儿的发育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导致患者不得不引产。发生此类纠纷,一般是医生问诊不仔细。部分原因是患者自身也不知道自己怀孕,医生也未询问患者本人是否有备孕,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2、临床上异位妊娠和正产怀孕需要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的方法是根据超声和血HCG检查结果。超声上,异位妊娠一般发生在卵巢、输卵管、盆腔甚至肝脏等器官,正常妊娠早期超声检查是在输卵管壶腹部,后期移位至子宫底部。正常妊娠的血HCG高达几十万,异位妊娠血HCG上升到一定值后就不能升上去了。

3、医疗纠纷的赔偿项目主要参考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赔偿的标准有明确规定。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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