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8年8月12日,张XX上班过程中被叉车倒下砸伤左小腿(已认定为工伤),被送至A区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至2018年9月25日(44天)。2018年8月12日,A区人民医院为原告行左胫骨多段Ⅱ°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骨折有限内固定+外固定架固定术+减张缝合+vsd负压引流术+神经血管探查肌腱损伤吻合术。术后左小腿局部挫伤严重皮肤部分坏死,一根外固定针道口伤口感染,2018年8月29日、30日进行抗感染治疗。2018年9月4日,A区人民医院为张XX行左胫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小腿后侧,及前踝皮肤缺损取同侧大腿内侧皮肤植皮术+左腓骨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髓内固定术+左胫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外固定针道口感染外固定针取出+清创缝合引流术。2018年9月15日张XX左小腿中下段原外固定针道感染处感染再发。入院后多次发生外固定针道口感染,已拔出2枚外固定针,出院诊断:1.左胫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并发感染;2.左腓骨下段骨折;3.左小腿皮肤软组织重度损伤清创植皮术后。出院医嘱:建议转入B医院进一步治疗。
2018年9月19日,B医院门诊病历诊断原告张XX左胫腓骨骨折外固定术后复查;左胫腓骨骨折伴感染。2018年9月26日,原告张XX入B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10月12日(16天)。9月2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B医院为原告张XX行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病灶引流术、Masquelet骨重建术、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出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无,保持术区干燥,换药1∕5-7天,术后3周拆线;2.康复指导:全休一月,行左下肢功能锻炼,拄双拐下地活动,禁止负重;3.术后1、2、3、4、5、6月返院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二期手术时间及方式;4.不适随诊。
2018年11月17日,原告张XX再次入B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12月9日(22天)。11月26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B医院为原告张XX行左胫骨感染病灶清除负压引流术、左胫骨近端截骨骨搬移、单边外固定架固定术、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出院医嘱:1.保持术区干燥,切口换药3-5天∕次,术后3周拆线;2.康复指导:术后继续行患肢延长,每日4次(6、12、18、24四个时间点),每次旋转90°,同时注意钉道等不良反应;3.全休一月,加强营养,行左下肢不负重功能锻炼,何时负重视复查情况决定;4.术后1、2、3、4、6、9、12、18、24月来院复查,根据情况决定进一步处理方案;5.不适随诊。2019年5月3日,原告张XX第三次入B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2日(9天)。5月5日,B医院为原告张XX行左胫骨骨不断端清理、取骼骨植骨术,出院诊断: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感染;2.左胫骨骨缺损搬移术后。出院医嘱:1.保持术区干燥,切口换药3-5天∕次,术后3周拆线;2.术后1、3、6、12月来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拆除外固定架时间;3.全休一月,加强营养,行左下肢不负重功能锻炼,何时负重视复查情况决定;4.定期钉道周围消毒,如渗出明显则来院复查;5.不适随诊。
2019年11月3日,原告张XX入A区人民医院A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1月14日(11天),入院后请感染科会诊后建议予以头孢三代抗生素抗感染治疗7-10天。出院诊断:左胫骨搬移术后软组织蜂窝组织炎,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一月;2.出院后第1、2、3、6月门诊复查;3.出院后继续口服抗生素2周;4.不适随诊。
鉴定机构意见:
B区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XX诊疗过程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张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参与度50%,被鉴定人张XX伤残程度为八级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B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XX231 803.48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骨折术后发生感染,与多种因素有关。有自身性因素、医院的因素。自身的因素包括:骨折的部位(比如下肢胫腓骨中下三分之一骨折就不容易愈合,因为该处只有一支血管供血,骨折后损伤血管,导致血液供应不良,所以骨折愈合很慢)、年龄、是否属于开放性骨折、骨折伤口是否有污染(伤口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清洁伤口;二类可能污染的伤口;三类污染的伤口)、是线性骨折还是粉碎性骨折。医院的因素包括:术前、术后是否使用抗生素抗感染、植入器材和物品是够严格消毒、医生洗手是否合格、术后伤口护理等因素。
2、骨折术后形成慢性骨髓炎,恢复期限比较长,可能需要经过多次手术才能治愈,建议找好的大型专科医院骨病科治疗,他们临床经验相对较丰富。发生感染以后医院要及时把内固定物取出,如果没有及时取出,会导致敢让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