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全XX(5岁)于2020年1月15日上午10点在家摔伤后到A卫生院门诊就诊,A卫生院开具了DR检查显示:右髋关节对应欠佳,故诊断为:腹股沟肿物,并开具盐酸曲马多注射液后,便让患者回家,患者回家后无好转,于当日下午再次来到A卫生院就诊。该卫生院便为患者开具了头孢克肟分散片和盐酸曲马多片两种口服药物后无其他检查和救治。患者回家后按医嘱服药,至16日凌晨2点,患者觉得疼痛加剧伴随冒冷汗,患者父母立即将其送至A卫生院处治疗,2:30左右医院开始对患者抢救,至4:08分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患者死亡以后,家属拒绝尸检。
医学会鉴定意见:
1、医方在未明确诊断腹股沟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开具曲马多、头孢克肟分散片不合理。
2、医院方的病历书书写欠规范,两次门诊病历记录中均未记录患者生命体征,无查体记录。3、因患者未进行尸检,故无法明确其死亡的具体原因,根据现有送鉴材料及患者病史,专家组推测为猝死,具体原因不明,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
1、A卫生院在被鉴定人病史不清、诊断不明(腹股沟肿物性质)的情况下开具、使用毒麻药品曲马多注射剂及口服片剂存在过错。
2、A卫生院对被鉴定人使用头孢克肟抗生素不合理;
3、清泉卫生院对被鉴定人在外科门诊、急诊就诊时,其病史记载不清楚、无服药及药效记录、无生命体征记录、无查体记录,病历书写不规范;
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清泉卫生院急诊科医师在被鉴定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应当向科室负责人及医院相关部门报告,并向被鉴定人的家属通报、解释,告知尸体解剖检查对查明病因、明确诊断的意义及必要性。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系过错责任,患者应就其存在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结合全XX的病历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A卫生院在全XX病史不清,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开具使用曲马多注射剂及口服片剂、头孢克肟分散片存在过错,且该院在2020年1月15日的下午患者全斯琦本人并未到场,医生在未能面诊病人的情形下仅听取患者母亲袁XX陈述后就开具曲马多口服药,该诊疗过程确实不当。同时A卫生院的病历记录内容亦不规范。由于全XX抢救无效后当日就被其父母从医院运回B县并及时下葬,因未作尸检,无法查明其具体死因。故综合考虑医院方的过错程度及患者自身原发疾病可能对死亡产生的影响等情况,本院酌定A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一、被告A镇公立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5222.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观点:
1、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对于死因不明的患者,家属一定要做尸检。本案中,因为家属没有做尸检,导致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最终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最终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家属做了尸检,医院的责任比例应该在同等到主要责任。同时,因为家属没有做尸检,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时很谨慎,司法鉴定报告没有给出医院的责任比例,导致原告方做司法鉴定的目的落空。袁律师代理过很多医疗纠纷,对于一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患者,如果家属没有做尸检,鉴定机构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尸检退回鉴定,如果连续被三家鉴定机构退回,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从而判决原告方败诉,所以对于尸检问题一定要认定对待,及时咨询专业医疗律师。
2、医学会鉴定专家认为患儿可能是猝死,袁律师却持有不同观点。该患儿才5岁,除非存在心脏疾病,否则猝死的可能性极低。患儿从发病到死亡,发病时间极短。根据袁律师的临床经验,患者可能是因为摔伤导致血栓形成,血栓脱落以后形成肺栓塞死亡。如果患儿是因为肺动脉栓塞死亡,袁律师认为A卫生院存在以下过错:1、没有及时行血管超声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血栓。因为这种髋关节骨折的病人,很可能同时存在血管损伤,血管壁损伤以后就会形成血栓,如果血栓不稳定,就很容易脱落造成肺动脉栓塞。2、医生没有对患儿行血栓风险评估。对于这种骨折的病人,医生一般都会对患者行血栓风险评估,评分低的话在临床上注意观察就可以了,中、高风险的患者就要及时行干预治疗。
3、患者本身病情计较急,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很短,医生对这种情况也较难以估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院责任。同时,该医院属于乡镇卫生院,诊疗技术和医生的临床经验也有限,我们不能过多苛责,在考虑责任比例是应当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