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概要:
患者陈XX,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因“外伤后左髋部疼痛,肿胀7+月”于2019年9月7日入住A县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9月13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9月28日患者出院。2019年10月28日患者因“外伤后左股骨颈骨折行内固定术后45+天伴左髋部反复疼痛,肿胀1月”再入该院,入院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伴感染;2、左髋关节半脱位。予手法复位、皮牵引、抗感染等治疗,11月4日行“切开引流术”,2020年3月1日患者出院到某大型综合三甲医院门诊就诊,3月2日回A县骨科医院。3月17日行内固定物取出、病灶清除及抗生素链珠植入术。2020年11月22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伴感染;2、左髋关节半脱位;3、左股骨坏死。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手术指征具备,第一次手术选择的方式及内固定物恰当,骨折复位及内固定效果良好。
2、第一次手术后至出院前,患者有局部疼痛加重、持续低热,医方未重视(2019年9月28日出院当天在外院体温38.2)。
3、2019年10月10日影像学显示已有左髋关节感染征象,10月28日医方才以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伴感染再收入院。一周后,因患者左髋部出现波动感,医方行切开引流术,术中发现脓腔较大,清除脓液、肉芽及坏死组织150克,但病灶清除不够彻底,术后未行关节内抗生素持续灌洗引流。
综上,目前患者的左股骨头大部碎裂、吸收,关节软骨广泛破坏,患肢短缩畸形、功能障碍与医方未及时发现感染、发现感染后处理措施不力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笔者观点:
1、股骨颈骨折术后伴感染一般是由于医生洗手或者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造成的;
2、骨折术后如果发生感染,手术切口局部会出现红肿、皮温升高、流脓、疼痛等症状。第一次手术后至出院前,患者有局部疼痛加重、持续低热, 2019年9月28日出院当天在外院体温38.2,说明患者在出院前已经存在手术切口感染;
3、发生手术切口感染,应及时打开病灶,切开引流,清除坏死组织吗,促进新的肉芽组织的形成。2019年10月10日影像学显示已有左髋关节感染征象,10月28日医方才以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伴感染再收入院,医院耽误了患者病情的治疗。导致患者软骨组织大面积被破坏,肌肉萎缩,最终导致患者双下肢不等长。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