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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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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部感染医院处置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1424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2月26日,患者XX因“咳嗽”两天到A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肺炎,予治疗后病情进行性加重2020年2月27日13时再次到A县人民医院就诊,A县人民医院对患者XX进行了血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为白细胞明显长高为24.26,而正常值为3.5--9.5,但由于床位紧张,A县人民医院并未安排患者XX安排住院治疗,而仍然坚持对患者XX进行门诊输液治疗于当日18时19分入院治疗,入院后病情加重,医院立即组织抢救治疗,于2020年2月27日21日24分死亡。B州一医院作出病理诊断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毒性休克及以呼吸功能衰竭为主的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

鉴定机构意见:

1、未尽到充分诊疗义务。2020年2月26日患者在医方急诊就诊诊断为肺炎,未在使用抗生素前进行血常规这项反映感染严重程度的基本检查:肺CT检查异常时,未及时对危急值报告;

2、未尽到告知义务。2月26日医方急诊科门诊病历没有告知患方就住院治疗的相应沟通记录,2月27日在入科抢救后患者家属拒绝在相关沟通上签字时,未在病历中记录可在相应沟通记录上注明。

A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困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司法鉴定意见建议参与度为20%—40%。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是的解释》十七条第三、第十八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2023.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一般存在肺部感染的患者,都应做血常规查白细胞数量,正常白细胞数量是40000-100000之间。如果超过这个数量,就说明存在感染。一般肺部感染都需要输液治疗,第一天医院没有让患者办理入院,确实对病情的严重性预估不足。

2、患者第二次就诊时,查白细胞已经是为24.26万,说明患者患有败血症的可能,一般超过18万就可以诊断为败血症,败血症进一步发展会引起浓度血症,危及患者生命安全。但是医院去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扩容,避免感染性休克,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3、对于这种急性感染死亡的患者,一定要做尸检,尸检可以排除患者心源性疾病死亡的可能,对后期明确医院的责任很有帮助。一般这种患者死亡,医院下的死亡诊断一般会是心脏疾病或猝死等,病历中对死者的死亡原因避重就轻,给患者后期维权造成很大麻烦。

(本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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