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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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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镜胆囊手术术后感染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1076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19年7月28日,许XX因“中上腹胀痛20天,加重1天”至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肝内胆管结石2.双肺感染3.胆囊炎4.胸腔积液5.腹腔积液6.慢性糜烂性胃炎。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许XX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9年8月5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许XX于2019年8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1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20620.45元(其中统筹支付4290.2元)。2019年8月14日,许XX因“咳嗽、咳痰1月”至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于8月16日转入肝胆外科治疗,于8月29日转入感染科治疗。2019年9月15日00:32许XX病情恶化,经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施抢救,许XX于2019年9月15日4:17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1、诊疗经过及损害后果:患者于2019年7月7日因身体不适在A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后建议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到B医院行CT和磁共振检查后诊断为“肝内胆管占位ICC?周围淋巴结转移、肺部感染”。7月28因“中上腹胀痛20天,加重1天”入住医方,入院考虑为1.肝内管结石2.双肺感染3.胆囊炎4.胸腔积液5.腹腔积液6.慢性糜烂性胃炎。因上呼吸道感染于8月5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8月8日告知出院(出院时血象较高)。8月14日因“咳嗽、咳痰1月”再次入住医方,以“双肺弥漫性病变,胆囊切除术后”入住呼吸科,予以抗感染、祛痰等相关治疗。8月16日凌晨患者诉腹部明显胀痛,即请肝胆科会诊后转入肝胆外科,8月19日行“ERCP+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球囊扩张+胰管塑料支架置入+胆道探查+鼻胆管引流术”,术后肝功能提示胆红素逐渐升高,患者逐渐出现喘累、呼吸急促,完善CTPA提示双肺间质性炎症。8月29日转入感染科治疗,9月6日复查腹部增强CT提示肝门及肝右叶病变,肿瘤及炎症均不能除外,并组织全院会诊讨论。9月11日再次复查胸部、腹部CT示门静脉血管狭窄逐渐增加,肿瘤(肝门胆管细胞癌)可能性大,9月12日右肝后叶胆道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量约300m1。9月12日肝胆外科在全麻下B超引导下行“左肝管引流术和右侧胆道支架植入术”。9月15日00:32患者突发心率降至34次/分,血压测不到,立即实施抢救,4:17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多器官障碍综合征

2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判:医方针对患者入院时病情及临床资料,有手术指征,选择胆囊切除术的处理措施是正确的,术前履行了知情同意均符合一般医疗原则。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①入院时肺部检查不够完善:入院前已出现肺部感染症状和体征,入院后未行进一步检查或行血培养查明病因,以有效控制炎症。②控制感染及出院指针存在不足:第一次入院时局限于胆囊或胆管问题,选择胆囊切除手术,术中发现患者肝下缘及右缘有脓液未予重视,术后未重视相关临床资料及血象指标(出院时血象指标较高)。③对患者病因诊断存在一定缺陷:有条件却未能进行相关病因学分析,未做淋巴结活检而影响对患者的最后诊断。

3、医方诊疗行为与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患者系因全身多器官感染后感染性休克而死亡,属自身多器官感染所致,最终导致多器官衰竭。

综上,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许XX治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过错或不足,与许XX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88336.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患者在存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医院为患者行腹腔镜手术存在加重患者感染的可能。患者本身存在肿瘤,身体免疫力较差。行手术治疗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患者的免疫力,导致感染加重。

2、该院在手术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手术中发现存在腹腔脓肿,医院没有处理,存在一定过错。

3、虽然患者的死亡原因比较明确,但是因为医院没有做尸检,对医院责任比例的大小由一定影响。根据袁律师的经验,如果没有做尸检,就算医院过错再明显,医院一般只承担次要责任。当然该案件患者本身有肿瘤,免疫力较低,自身的因素还是占很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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