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7月7日,杨X主诉“停经9月余,胎动减少6小时”入住A市妇婴医院,入院诊断为孕2产1妊娠40+3周头位。入院后被告医院行相关检查,监测其胎心、胎动变化,待产。杨X及家属因彩超提示“羊水偏少,胎动减少6小时”要求引产,A市妇婴医院于当日在与杨X签署缩宫素引产知情同意书后静点缩宫素引产。杨X于19时23分正常产一女活婴,体重3000g,胎盘胎膜完整。杨X产程中因宫颈裂伤发生产后出血,失血量约2000ml,A市妇婴医院给予宫颈裂伤缝合、抗休克、输血等对症治疗。产后第1日原告一般状态差,考虑存在腹腔内出血(子宫破裂可能性大),经A市妇婴医院院内多学科会诊,A市妇婴医院对杨X于2020年7月8日经腹行子宫裂伤修补术,杨X术后安返病房。术后被告给予原告抗休克、输血、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原告仍存在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经A市妇婴医院复查血气,提示血氧分压较前有所下降,为排除患者是否存在其他心肺疾病,建议杨X至上级医院相关科室进一步诊治。2020年7月12日,A市妇婴医院医务人员协调急诊120随患者转入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入院主诉:“突发胸闷、气短3天”,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给予抗凝、营养心肌、补钾等对症治疗后原告症状缓解,于2020年7月20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肺栓塞呼吸衰竭Ⅰ型胸腔积液××心肌损害低钾血症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
鉴定机构意见:
1、被鉴定人杨X于2020-7-7主因“停经9月余,胎动减少6小时”入住医方,医方依据主诉、现病史、婚育史和查体产科检查以及辅助检查情况,入院诊断为孕2产1妊娠40+3周头位成立。
2、入院后医方行相关检查,监测其胎心、胎动变化,待产,患者及家属因彩超提示“羊水偏少,胎动减少6小时”要求引产,于2020-7-7在与患者签署缩宫素引产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静点缩宫素引产,依据静脉点滴缩宫素观察记录单和胎心监护图,医方缩宫素点滴浓度和滴速符合规范。但缩宫素应用时,评估宫缩强度应该注意触诊子宫、胎心监护和注意宫腔压力。医方只注意胎心监护,没有注意用缩宫素时子宫收缩强度、频率、宫腔压力和子宫放松情况,特别是从18:44开始,胎心监护图已描记宫腔压力间歇时仍在50-60mmHg,此时至19:20宫口开全,子宫收缩失去节律,无间歇,呈持续性强直宫缩;本例患者为无产兆行缩宫素引产,而不是宫缩乏力催产,依据《妊娠晚期促子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2014)》中指出“有效宫缩的判定标准为10min内出现3次宫缩,每次宫缩持续30~60s,伴有宫颈的缩短和宫口扩张”,从医方胎监图分析:17:09直到19:00宫口由75px开大到175px,说明产程进展正常,宫缩有效且收缩力很好,不必使用缩宫素催产(无宫缩乏力),应停用缩宫素,使产程恢复到“生理水平的有效宫缩”,综上,医方存在缩宫素使用过程中观察不仔细和没有及时停用的过错。
3、依据医方病历记录,在活跃产后出血情况下,医方检查产道不细,缝合后仍有活跃出血,输血后血色素持续降低,B超亦提示有子宫下段至宫颈管内可见范围约32×30×25mm液性暗区,子宫直肠窝可见深约13mm液性暗区,医方应该考虑到子宫下段也已经裂伤(宫颈裂伤积血会直接从阴道口排出来的,而不是积聚在宫颈裂伤上方至子宫下段的),另依据医方2020-7-8经腹行子宫裂伤修补术的手术记录“见子宫下段左前壁裂伤,表面可见凝血块,清除血块后可见浆膜层裂伤约100px,探查肌层及粘膜层裂伤约200px,下端延至近宫颈裂伤缝线处上方”,故医方存在宫颈、子宫裂伤处理不当和不及时的过错。
本律师观点:
1、此类医疗纠纷在临床发生较多,特别是因为宫缩素使用不规范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发生此类纠纷,一般因为专业性很强,建议复印病历后找专业的医疗律师咨询。
2、该例案例造成产妇子宫颈破裂的原因是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停用缩宫素,导致产妇子宫收缩过强,加上胎儿、子宫颈软化不够,最终导致子宫颈破裂。根据《妊娠晚期促子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2014)》的规定,使用缩宫素前,要保证子宫颈软化,必要时可以加用米速前列醇促进子宫颈软化,但医方却没有按照指南使用米速前列醇。
3、生产过程本身属于一个风险较高的过程,鉴定专家在考虑医院责任大小时,也会考虑分娩本身存在的风险问题。像此案例鉴定专家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