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贾XX系2016年9月6日出生,2020年7月23日,患者姐姐偶然发现弟弟贾XX发烧,不见好转,于是当晚贾XX(以下简称患儿)被家人送往被告A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据被告制作的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查体:体温38.2℃,脉搏112次\分,呼吸26次\分,咽部明显充血,双侧扁桃体II度肿大,未见脓点。入院诊断:急性扁桃体炎。7月25日17时24分,患儿发热消失,食欲一般,T36.6℃,P109次\分,R22次\分,咽部轻度充血,双侧扁桃体I度肿大,未见脓点。2020年7月27日9时50分,贾XX突然出现意识丧失,面色苍白,唇周发绀,呼之不应等症状,医院随即进行抢救,直到当天19时12分,心室停搏,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暴发性心肌炎?2、尽力衰竭,3、心源性休克,4、心室颤动,5、呼吸衰竭,6、急性扁桃体炎。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协商决定委托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2020年7月30日,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双方委托,2020年8月26日,该中心出具XX司鉴【2020】病鉴字第XXX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贾XX符合川崎病性冠状动脉瘤并发血栓形成的基础上,因急性心肌梗死和间质性肺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2021年4月8日,该中心出具某司鉴【2021】临鉴字第XX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A县人民医院在贾XX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其过错与贾XX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次要作用,酌定参与度21%-40%。
患方对医疗过错鉴定的意见:
原告以鉴定意见对医院的过错评估不全面,有重要遗漏,医院的主要医务人员均毕业于某医学院,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为由,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以鉴定程序错误,鉴定依据不足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就原告的理由而言,其主观认为鉴定人员未关注到治疗中一些检验指标的变化,以及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及时的问题。鉴定报告中对病历记载内容有相应的摘要,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询中对原告的疑问进行了回复,已做综合考虑,不存在遗漏问题。故原告的理由仅仅是其主观认识,并无相应依据。对于医院医务人员毕业于某医学院的问题,无证据证明鉴定人员与这些医务人员有直接的师生或同学关系,鉴定人员已经明确陈述不认识这些医务人员,故原告所指的这种情形不是法定回避情形,且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已经了解到相关医务人员毕业于某医学院,但并未申请鉴定机构回避,原告无依据证实因医院医务人员毕业于某医学院客观上影响了本次鉴定的公正性。由此,原告申请理由不成立。
医院对医疗过错鉴定的意见:
被告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死亡原因作了相应阐释,认为贾XX因川崎病性冠状动脉瘤并发血栓形成基础上,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大。法医尸检所见结合贾XX既往病史、本次治疗中的临床表现,该判断有其合理性。川崎病的形成并非在本次住院中才产生,只是此前没有明确诊断。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在出院医嘱中载明:3天后复查血常规及CRP、血沉。该医嘱应当有助于查明贾XX的病因。同年3月7日,贾XX因咳嗽发热3天又在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表明在宝安区中医院出院后3天贾XX又患病。但从宝安区人民医院病历记载看,没有在宝安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史记载,是否存在家属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同时,贾XX的亲属也没有按照宝安区中医院的医嘱复查贾XX血常规及CRP、血沉。按照生活常识,对于未能及时准确诊断贾XX患川崎病应当具有相应影响。在本次治疗中,亦无贾XX之前住院的病史记载,送贾XX就医的亲属是不清楚其既往病史,还是忽略了其既往病史,原告未予说明。本次入院时间为7月23日晚上,病情恶化时间出现在7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在被告处治疗时间实际只有3天时间,加上在本次治疗期间川崎病的临床表现不突出,判断上有难度。
法院对医疗过错鉴定的意见:
贾XX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其家属对于未能及时准确诊断疾病存在疏忽,但被告在本次治疗中对于疾病诊治有相应过错,该过错与贾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25%的责任。
本律师意见:
1、川崎病又称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1967年由日本川崎富作医生首次报道。川崎病病因不明,普遍认为是由感染因素触发的急性全身免疫性血管炎,可并发冠状动脉病变。川崎病好发于5岁以下儿童,主要临床表现有发热、四肢末梢改变(急性期出现手掌、足底潮红和硬性水肿)、皮疹、双侧球结膜充血、颈部淋巴结非化脓性肿大。全身表现主要影响心血管系统,同时也有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系统改变。
2、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过错鉴定后,原告和被告都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原告方认为鉴定报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没有提供很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而医院找了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专业意见,这就是法院最终只让医院承担25%责任的原因。根据袁律师的经验,对于这种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一般在30%左右,如果法院认为医院过错比较大,也有可能让医院承担40%的责任。该案件中医院请的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显然是影响了法官,所以法官只让医院承担了25%的责任。对于原告方来说,有一个很大的失误是没有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导致原告方的理由缺乏专业支撑。请专家辅助人,一般是通过律师来寻找,但是该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由于不是专业医疗律师,没有相应资源,医疗办案经验也不是很丰富,最终导致案件结果不理想。
3、川崎病在临床上比较罕见,加上A县人民医院属于二级医院,医院等级不高,诊疗技术和经验有限,不能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