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0年3月19日14时49分许,季某2驾驶盐都120969号电动自行车沿市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聚龙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孙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季某2受伤、两车损坏。季某2随即被120救护车送往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左髋臼骨折、左趾骨下支骨折等。后A医院对季某2予以消肿、止痛等治疗并行“清创缝合、肌腱肌肉探查吻合术、创面网状减压VSD引流、跟骨牵引术”等。3月21日,季某2出现发热,伴左下肢肿胀明显,再行“清创、坏死组织切除、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右膝关节离断术”等治疗措施。3月23日7时55分,季某2心率下降、神志深昏迷等。后经抢救,9时30分季某2死亡。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该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公物鉴(病理)字[2020]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鉴定意见载明:季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发创面感染、气性坏疽及骨筋膜综合征等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
鉴定机构意见:
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对气性坏疽认识不足,对其危险性重视不够等过错……考虑气性坏疽系开放性骨折的罕见并发症,客观上增加了早期确诊的难度,且气性坏疽一旦发生,发展急剧,死亡率高。鉴定意见载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季某2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次要原因为宜;
本律师意见:
1、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患者开放性损伤,患者很容易发生感染,患者入院以后,医院要特别注意控制感染。主要措施为清理创面,安置引流管、预防使用抗生素等。该患者在3月21日出现发热,伴左下肢肿胀明显等症状,医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最终造成患者发生感染性休克。
2、在患者存在发热的情况下,医院没有进行细菌培养,导致没有及时发现是厌氧菌感染,最终导致没有合理的进行抗感染治疗,对患者的病情最终发展成为感染性休克有原因力贡献。
3、患者属于老年男性,而且车祸创伤本身造成患者的免疫力下降,也对患者发生感染性休克有原因力贡献。而且患者的病程很短,住院治疗4天就死亡,疾病进程发展较快也为医院救治患者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