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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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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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过程中大出血造成子宫被切除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1348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2月17日,XX因39周4天宫内孕单活胎待产,到A县中医医院处办理了住院手续,诊断为:G3P139+4周宫内孕R0位单活胎先兆临产” 经说明病情和阴道分娩方式及风险,取得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后,予以阴道分娩方式待产。经试产不顺利,家属要求转剖腹产。2020年2月21日上午医生XX实施“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术中分娩顺利,于9时娩出一活女婴。XX在胎儿及胎盘娩出并缝合子宫切口后,出现子宫收缩乏力、子宫不收缩、阔韧带血肿形成、产后大出血,经告知并取得家属同意后医院XX实施了左侧子宫血管结扎、左侧部分输卵管及阔韧带血肿切除止血手术,但仍止血无效,XX出现子宫软大、子宫卒中、出血不止、严重失血休克等危重病情再次术中请XX丈夫到手术室具体说明危重病情和手术措施及风险,H后为吴XX实施了子宫次全切止血手术。吴XX经术后治疗,于2020年2月28日出院。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9月3日,XX分别在大学附属医院放射科及XX第二医院放射科检查,证实XX左侧卵巢缺失

鉴定机构鉴定意见:

1、患者入院后医方制定诊疗计划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2、医方予以阴道试产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3、医方因社会因素行剖宫产,术前医方告知手术风险,尽到了告知义务;

4、医方术前预案未能考虑到术中术后可能存在的子宫收缩及附件改变的处置措施,无证据证明医方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前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5、患者左侧部分输卵管及部分阔韧带(血肿)切除系其自身病变进展的结果;患者术中发生子宫收缩乏力,系临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经对症治疗子宫收缩仍差并出现子宫卒中,医方止血和挽救患者生命行子宫次全切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6、患者剖宫产及子宫次全切除术后无再次开腹手术记录,从时间及解剖毗邻上分析,其左侧卵巢缺失与医方手术操作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本律师意见:

1、在临床中,医院会让患者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很多知情同意书是告知我们疾病或手术的风险、并发症。对于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医生不是告知患者及家属以后就不用负责任了。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医生要求预防处理措施。根据《民法典》第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虽然术前对产后大出血有告知,但却没有发生后的处理方案,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切除了患者的左侧卵巢,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认定左侧卵巢缺失,首先要排除卵巢萎缩的可能,袁律师以前在临床上遇到过,卵巢萎缩在医学影像学上看不到的案例。对于卵巢缺失,最好做检查方法是医学影像造影检查。

3、该患者卵巢缺失属于十级伤残,子宫缺失属于8级伤残。医院承担的责任以主要为宜。

法院判决:

被告A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吴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与鉴定检查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共计194,908.25元;(本案例来自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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