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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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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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羊水栓塞死亡医疗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593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19年7月8日,段XX到A市中心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1.妊娠期高血压,2.妊娠期糖尿病,3.G5P1+39+4周孕宫内活胎待产,4.胎儿脐带绕颈一周,5.银屑病。2019年7月9日,段XX与其丈夫“医患沟通记录”中签字并书写:以上风险已告知,选择阴道试产。2019年7月14日,A市中心医院手术记录中手术一般情况记载,术中产妇大抢救一次,抢救成功。新生儿大抢救一次,抢救失败。胎儿娩出时间2019年7月14日07:06。术毕患者经积极处理好转后由麻醉科医师护送入ICU。同日,家属“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中签字备注“要求移送殡仪馆冷冻保存”并勾选“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行处理。并承担所需处理费用”。A市中心医院在段XX的临时医嘱单载明:“病人于2019年7月15日18:10分死亡”。2019年7月20日,医患双方方共同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对段XX尸体进行解剖,明确死因。2019年9月2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2019】A字第3779号),鉴定意见为:段XX系羊水栓塞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6月,医患双方方共同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A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2月2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川XXX【2020】医鉴字第0005号)。鉴定意见为:A市中心医院对段正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产具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与段正苹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力。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因段XX死亡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04772.53元;

二、被告A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当胎儿的胎心出现异常时,医生需要及时处理。如果胎儿在宫内窘迫时间较久,胎儿会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产后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如吸入性肺炎、肺出血、呼吸性酸中毒等,甚至会导致胎儿出生以后死亡。同时如果胎儿长时间没有娩出,加上宫缩加强,同时子宫内毛细血管扩张,到导致羊水进入血液,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和概率。

2、胎儿出生后是否是死胎,最好通过尸检予以确认。袁律师以前代理的案件中,医院病历中写的是胎儿出生后是死胎,但是尸检做肺浮沉试验,新生儿的肺是浮起来了的,说明新生儿出生以后曾经具有独立呼吸。对于出生后是死胎还是活胎,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出生后是活胎,新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该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费用。既然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他也能继承遗产。

3、孕妇分娩胎儿的过程本身是一个风险性极高的过程,风险和胎儿、孕妇自身身体情况有关,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出现羊水栓塞死亡的孕妇,建议最好做尸检,有时候死亡原因也不排除子宫破裂大出血后羊水进入血液的可能,这时孕妇的死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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