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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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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大出血造成子宫切除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785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8月11日孙X因“停经40+6周”阴道流液伴不规则腹痛1小时被送往A县中医院,入院诊断:胎膜早破,G1PO40+6周宫内孕头位单活胎先兆流产,8月11日18:41以LOA位肩难产娩出壹活男婴,产后出现难治性产后出血,经院内外多学科联合会诊协助诊治,压迫子宫、结扎子宫血管保守治疗后效果欠佳,于11日20:20行“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腹腔引流术+会阴裂伤缝合术”。因产后出血量约6000ml,患者病情危重,8月12日3:20转绵阳市中心医院,入院时情况:患者因“顺产13+小时,产后出血10+小时,子宫切除术后8+小时”,入院诊断:1.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2.失血性贫血极重度;3.DIC;4.阴道裂伤;5.子宫次全切手术后;6.低血蛋白症;7.血小板减少症;8.电解质紊乱。8月13日行“阴道球囊取出术+阴道纱条取出术+宫颈、阴道、肛管探查术+会阴IV度裂伤修补术+阴道纱条填塞术”,出院诊断:1.会阴IV度裂伤2.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血极重度4.DIC5.子宫次全切手术6.低蛋白血症7.血小板减少症8.电解质紊乱。术后经抗感染、对症治疗后于8月31日出院。

鉴定机构意见:

四川B司法鉴定所出具了XX鉴【2021】临鉴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A县中医院对孙X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A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孙X云子宫被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原因力大小拟为61%-70%);3.A县中医院对孙X阴道试产和子宫切除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孙X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4.被鉴定人孙X损伤残疾程度:子宫次全切术后致残程度为七级,会阴IV度裂伤修补术后致残程度为十级;其余损伤未达到评残标准。5.被鉴定人孙X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县中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X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4666.90元;

二、驳回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产妇出现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有很多,患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接下来袁律师通过举例说明产后大出血的原因:1、子宫收缩乏力;(这种可能与产妇曾经多次人流刮宫有关,因为刮宫一次子宫壁损伤一次。)2、凝血功能异常;(这种一般术前医生会对患者的凝血功能进行检查,术前会有告知。)3、胎盘娩出不全等原因。4、产道重度撕裂等。如果是患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子宫收缩乏力、凝血功能异常等原因,医院是没有责任的。胎盘娩出不全、重度产道撕裂还是要根据病历来分析医院过错的大小。

2、该案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是,胎儿胎位不正,不具备顺产的条件。医务人员在没有充分评估胎儿胎位不正顺产的风险,让孕妇顺产,最终造成产妇产道重度撕裂,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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