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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5日 8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保险,包括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险种。2020年11月29日,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医疗费295400元。经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某右髋关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右踝关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右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保险的约定,给付理赔款。

何某委托广东德纳(烟台)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保险金144000元。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保险公司认为:1.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根据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及保险合同2.3约定,对于医疗费,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经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方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据此,对本案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应当在扣除其在其他途径补偿的金额,剩余未受偿部分由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给付。2.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其伤残评定标准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应当为保额*伤残给付比例。对上述内容,上诉人均已经加黑加粗显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以认定,判决上诉人直接按照保额满额赔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何某委托广东德纳(烟台)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

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残疾等级均无异议,对其主张的理赔数额也无异议。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理赔数额、伤残情况有异议,既与其自认相矛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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