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对丧偶方的父母不离不弃,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继承丧偶方父母的遗产吗?
?如果能够参加法定继承,继承丧偶方父母的遗产,对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是否有影响?
?如果能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加法定继承,继承丧偶方父母的遗产,但丧偶儿媳、女婿再婚的,这对其继承相关遗产是否存在影响?
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做出分析与解答。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终止,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也不复存在。因姻亲关系不复存在,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在该情形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仍尽孝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如何判断呢?
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行判断。
首先,丧偶儿媳、女婿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了扶助、供养,支付的赡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在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日常开销中占据较大比例,足以满足公婆或岳父母的日常生活需要,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其次,在生活上提供照料,在精神上予以慰藉。有裁判观点认为在生活上应与老人有“持久的、经常性的”共同居住,每周看望一两次只可视为对老人有过赡养行为,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第三,对老人的赡养具有连续性,不应发生间断。
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需要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相关联吗?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以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尽赡养义务为必要条件。
如果存在开始赡养、后来不赡养,或者间断性赡养的情况,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吗?如果不能,毕竟对老人的赡养系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能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给予补偿吗?
如果存在开始赡养、后来不赡养,或者间断性赡养的情况,则不宜认定丧偶儿媳、女婿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但为了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通过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方式给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必要补偿。
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的,是否影响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认定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成为公婆、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再婚,是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人身权利,不影响是否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再婚配偶本就是被继承人法定赡养义务人的,其再婚后的赡养行为就会被其再婚配偶的法定赡养义务吸收。
这种情况下,由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行为不再是道德义务,因此,即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将其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9条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婚与否,是否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不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亲关系。因此,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子女仅包括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丧偶生前所生子女、养子女。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丧偶以外的他人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因与公婆、岳父母没有血亲关系,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丧偶一方父母享有附条件的继承权,目的在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