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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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和登记结婚在返还彩礼时的不同规则

作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6-22

彩礼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财物的行为,这种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多数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可能都具有结婚目的,但彩礼主要体现的是风俗习惯,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把婚姻看成了交易,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不能说构成犯罪,因毕竟具有结婚的目的。如果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把结婚作为实施犯罪的手段,就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内容的规定,彩礼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综合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彩礼的返还,从总体上要区分没有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两种情形,在以上两种情形下,还要具体区别,这与以前的单一机械处理彩礼纠纷的方式,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的返还问题。
给付彩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虽然跟以前相比不是太多,但确实是存在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能共同生活,也可能不共同生活,即使共同生活,也有时间长短的区别。此时彩礼能否返还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1、没办理结婚登记,也没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彩礼是应当全部返还的。
2、没办理结婚登记,但短期内在一起共同生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规定一定要返还,及返还的比例。但此种情况一般是应当返还的,且返还的比例应当比较大。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长。
此时,彩礼是否返还就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当然是存在不返还的可能性的。具体是否返还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比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
二、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的返还问题。
1、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此时,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一般是全额返还。
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如果彩礼的数额较低,一般是不支持返还的。如果数额较高,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此时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下,彩礼的返还问题。
如果查明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实际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此时,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返还,是应当返还的。
四、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此时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主张返还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当然这种困难是指绝对的困难,并非是相对困难,实践中举证难度较大。
五、主张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要分清没有结婚与结婚登记两种情形: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是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是共同被告。
2、办理了结婚登记
只能是婚姻关系双方为当事人,双方父母不能成为当事人。
六、彩礼的范围及其认定
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一般都属于彩礼。但在节日、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品、礼金,为了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
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彩礼的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否定,而是交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决定,但高额的彩礼对于婚姻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很大的负担,可能会为后来的生活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因此还是建议婚姻当事人在确定彩礼的数额时,要符合当地收入状况和家庭生活水平,不要盲目攀比,避免因支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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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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