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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6470人看过


如何认定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司法实践中,大量当事人都在争论自己给付给对方的款项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从出借人一方的角度来看,若借款人的项目亏损,则希望法院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若借款人的项目盈利,则更倾向于希望法院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7日,刘某作为甲方、殷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1、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参与甲方(红红公司)与火火公司经营活动成为该股东。2、乙方以货币的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5万美元。3、乙方不参与甲方与火火公司经营活动。如因甲方经营不善,乙方不需承担亏损责任。4、此入股协议书期限为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共计24个月。5、甲方需每月15号支付乙方利润为7500美元共支付24个月。从2012年3月15日起支付……

之后,因刘某未支付利润,殷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偿还殷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

二、庭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主张与刘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殷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殷某的诉讼请求。殷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涉案《投资入股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来看,殷某投入5万美元后,不管刘某的自身盈利状况如何,刘某都必须自2012年3月15日起分24个月每个月给付7500美元给殷某,而殷某则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可见,《投资入股协议书》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符合借款性质,且该5万美元借款系等额还本付息,利率明显超过年利率24%,因此,殷某主张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刘某偿还5万美元并自2012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予以支持。

三、案例点评

从该案可以看出,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十分关键,正如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若认定为“投资款”则殷某无法要求返还款项。但如二审法院判决,若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借款”,殷某不仅可以主张返还本金,还可以要求刘某给付利息。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尤为重大。而款项性质究竟系投资性质抑或是借贷性质,应当根据两者之间的区别来判定,投资即的本质上是共同享受收益,但如果有风险也是共同分担;而借款是完全不承担风险,稳定回报。故对二者的区分,不应仅从形式上区分,而更应当从实质上去分析。

孙政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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