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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时是否需要为胎儿保留份额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订立遗嘱时是否需要为胎儿保留份额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后,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李某和郭某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在李某怀孕期间,郭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后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病故后,李某产下一子,取名小郭。后李某、小郭因房屋归属与李某父母发生争议,故将本案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的306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小郭33442.4元,该款由小郭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郭某之父33442.4元、给付被告郭某之母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小郭是否为李某和郭某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何分割306室房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郭某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小郭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继承人郭某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由于郭某的遗嘱处分的是其与原告李某的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故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另一方面,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有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同时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孙政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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