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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体诊所发生医疗纠纷时被告如何确定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1257人看过


与个体诊所发生医疗纠纷时被告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都要以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医疗机构是个体诊所的情况,这时被告就要先查明个体诊所的性质再行确定。

一、基本案情

患者龚某,男,因感冒发烧而身体不适。因龚某长期卧床,前往医院就诊存在困难,其家人通过电话要求某个体诊所派医护人员上门诊治。该个体诊所接诊后,就派诊所聘用的医生洪某、护士高某前往龚某家中为其诊治。医生到达费家中后,仅给患者测量了一下血压,就从治疗箱中拿出一堆药物,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为其注射多种药物进行治疗,收取了教百元的费用,没有开据发票,也没有书写病历。龚某用药后当晚即出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次日晨,龚某家人再次拨打个体诊所的电话,要求医生尽快出诊。二十多分钟后,诊所仅派护士高某再次上门为龚某进行诊治,为进行肌肉注射药物治疗,注射药物过程中,患者再次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龚某家人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120”立即将龚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当日死亡。经查,该个体诊所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实际经营者则是魏某。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可能成为被告的主体至少有下列五个:(1)个体诊所;(2)实际参与诊治的医生洪某;(3)实际参与诊治的护士高某;(4)个体诊所的业主张某;(5)个体诊所的实际经营者魏某。

本案中涉及的个体诊所的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此,不能以个体诊所作为当事人,而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即应个体诊所的业主张某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案中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洪某和高某两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受雇佣的职务行为,不宜将洪某和高某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规定,应将个体诊所的实际经营者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本案应当以个体诊所的业主张某和实际经营者魏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孙政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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