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尚未作出,不一定影响该案件的民事诉讼正常进行
孔某与陈某因换地一事产生矛盾,2019年6月14日双方在陈某家门前进行相互辱骂、推搡,期间孔某摔倒在地。后孔某继续进行辱骂,陈某将牛粪投到孔某身上,并将孔某的太阳伞撕毁。
2019年7月11日该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及故意损毁财物,决定予以罚款伍佰元、行政拘留五日。陈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后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审理期间,孔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陈某赔偿其因本次侵权事件产生的损失,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后陈某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该县人民政府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及该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陈述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该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已经能够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证据,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不是进行本案审理的必要依据。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