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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生就读于城镇,相关费用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发布者:孙政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71人看过

农村学生就读于城镇,相关费用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唐某(农村户口)系某镇中学在校学生,2015年7月30日下午18时30分许,其因误服百草枯中毒,呕吐数次,其亲属将其送至A医院处抢救。A医院对其行相关治疗措施后,告知唐某家属因本院无“血液透析”条件,故需转上级医院治疗,唐某家属同意后即转B医院处治疗。B医院于次日凌晨收治患者,后对患者行相关检查、输液治疗,无其余治疗。当日16时25分,B医院宣布唐某因百草枯中毒、多脏器衰竭死亡。

被告代理人以唐某为农村户口为由,认为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赔偿的亦非生命价值本身,而是对受害人逸失利益的赔偿,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范畴,其具有“准遗产”属性。唐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学生,一方面,其衣食住行都在城镇,等同于在城镇居住;另一方面,唐某作为学生,不存在收入的问题,但其将来毕业后在城镇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能性极高,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代理的意见,判令被告以城镇标准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章: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第11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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