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伤,帮助学校减轻赔偿责任
A学校系一所私立全寄宿制学校,小吴系该校在校就读寄宿制学生。小吴在校就读期间,从学校宿舍五楼楼梯处坠落至四楼摔伤,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经其母亲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小吴的父母认为本案中A学校对小吴负有教育、保护其安全等管理职责,作为管理方的A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安全意识的未成年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A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A学校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认为,按照小吴年龄的大小(12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辨别能力,小吴的伤情系其擅自攀爬楼梯摔伤所致,故原告对其自己的过错行为亦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