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法院据此判决
杨先生在修理自家油烟机的过程中,因油烟机附近的灯具发生漏电,杨先生受到惊吓从高处跌落,住了十几天院。后来,杨先生将此事告知了曾为自己家装修的王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然而据王先生所说,自己曾多次从霍女士处购买灯具替人安装,杨先生家的灯具很有可能是霍女士提供的。霍女士得知此时后,赶到杨先生家查看,发现确实存在漏电的情形,于是将灯具剪下来,带回自己家中。
由于多次索赔未果,杨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和霍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霍女士认为,该漏电灯具并非自己销售的,若杨先生主张该灯具系自己提供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负责为杨先生装修的王先生曾多次向霍女士购买灯具,而霍女士也对此予以认可,按照常理,如果涉案灯具并非霍女士销售,那么王先生通知霍女士到场,霍女士可以拒绝。而本案霍女士不仅到现场检查,还擅自剪下灯具,也未提出灯具不是其出售的异议,故法院确认涉案灯具为霍女士所售,酌情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