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者存在违法,说服法官认定对方为全责
王先生在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迅速”牌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直行的过程中,被当时右转弯通过路口的李先生所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碰倒,经过鉴定,王先生此次受重伤二级。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律师认为,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十分重要的证据,王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并获得了赔偿。
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认为王先生驾驶的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登记的电动车,而且王先生驾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更为重要的是,王先生在夜间驾驶电动车而没有使用灯光,故其存在过错,应该由王先生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对此律师认为,即使王先生存在前述违法行为,但不能等同于前述违法行为是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做了明确的认定,即是因李先生未避让直行车辆及超速所致,故王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