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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资金往来频繁,应及时结算

发布者:朱晓华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女,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文,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199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文、朱晓华、被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林某偿还张某借款693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林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林某辩称

一、截至今日,林某尚欠张某借款金额为55万元。张某与案外人黄X系男女朋友关系,林某与黄X系朋友关系。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某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间林某有陆续偿还张某借款,张某共向林某转账1205000元,林某共向张某转账651400元(其中5万元系因张某的要求转账至黄X的银行账户)。2020年9月9日,张某要求林某偿还借款,但林某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结算确认林某尚欠张某借款55万元,林某应张某的要求出具金额为55万元的借条交张某收执.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张某提供的借条两份、转账记录明细表、转账明细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林某提供的还款记录表、兴业银行交易明细、交通银行交易明细、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户口簿及张某、林某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超过上述本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55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5万元借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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