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辞退 / 严重违纪】规章制度未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与有不当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处理员工某种不当行为,但尚未制定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相应的规定,或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送达有程序性瑕疵,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判断员工的不当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其他情形,诸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如存在这些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何谓“劳动纪律”并没有国家层面法规的明确定义,故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针对明显不当或违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并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对于劳动纪律的认定尺度,慎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