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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 位如何与有不当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次举报


【过失性辞退 / 严重违纪】规章制度未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与有不当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处理员工某种不当行为,但尚未制定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相应的规定,或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送达有程序性瑕疵,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判断员工的不当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其他情形,诸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等,如存在这些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何谓“劳动纪律”并没有国家层面法规的明确定义,故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针对明显不当或违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并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对于劳动纪律的认定尺度,慎重作出决定。

许嘉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盈法务团队创始人。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