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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10个法律问题

作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10个法律问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责任

应分别如何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4.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及赔偿限额是什么?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5.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如何处理?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6.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7.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8.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9.好意同乘情形责任如何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10.在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允许外部车辆入内的施工场地等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许嘉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盈法务团队创始人。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