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起因:一方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另一方发生碰撞,致步行方受伤,骑行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骑行者为未成年人,由其母亲承担监护赔偿责任。
经过:步行方因伤就医,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等,后多次复诊并主张高额赔偿,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对方辩称部分治疗为过度医疗、与事故无关联,法院委托鉴定后,机构难以认定后期腰痛、颈椎间盘突出等治疗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结果:法院认定仅事故后至特定日期的耳部治疗与事故相关,判决未成年人母亲赔偿步行方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 1593.1 元,驳回步行方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姜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