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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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边界清晰,律师精准抗辩护企权益——某体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代理总结

发布者:林晓颖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22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被告体育公司的小股东,持股10%,他以公司从不给他看财务资料、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从成立到诉讼当天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还要求可以带律师、会计师一起查,时间要15个工作日。


我们作为被告公司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了三大抗辩点:


1. 公司没有拒绝过查账,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前置程序;


2. 法律只允许查账簿,不允许复制账簿和凭证;


3. 原告自己开/参股多家同类型体育健身公司,和被告有竞争,还涉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


法院最后认定:


? 支持原告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 支持查阅会计账簿,但不支持复制,也不支持查阅会计凭证;


? 原告可在在场时,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


? 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我作为代理律师的核心工作与积极作用


1. 精准锁定法律边界,砍掉不合理诉求

我严格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直接帮公司排除了原告最核心、对公司风险最大的“复制全套财务资料”诉求,守住了公司财务信息底线。


2. 完整搭建抗辩体系,严格审查行权前提

我提出原告未完成合法前置程序、公司未拒绝查阅的抗辩,同时全面举证原告同业经营、关联交易嫌疑,完整构建“不正当目的”抗辩逻辑,迫使法院对原告知情权进行严格限缩,没有全盘支持原告诉求。


3. 全程把控程序与事实,维护公司经营权益

从管辖权异议,到查阅地点、查阅期限的抗辩,再到财务资料保管情况的事实主张,我全程跟进证据梳理、庭审辩论,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公司正常经营与财务安全的影响,虽未完全驳回起诉,但成功将股东知情权限制在法定最小范围内,避免公司核心经营数据被过度泄露。



林晓颖律师,执业于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594283863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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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20********49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