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被告体育公司的小股东,持股10%,他以公司从不给他看财务资料、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从成立到诉讼当天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还要求可以带律师、会计师一起查,时间要15个工作日。
我们作为被告公司代理律师,主要提出了三大抗辩点:
1. 公司没有拒绝过查账,原告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前置程序;
2. 法律只允许查账簿,不允许复制账簿和凭证;
3. 原告自己开/参股多家同类型体育健身公司,和被告有竞争,还涉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
法院最后认定:
? 支持原告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 支持查阅会计账簿,但不支持复制,也不支持查阅会计凭证;
? 原告可在在场时,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
? 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我作为代理律师的核心工作与积极作用
1. 精准锁定法律边界,砍掉不合理诉求
我严格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直接帮公司排除了原告最核心、对公司风险最大的“复制全套财务资料”诉求,守住了公司财务信息底线。
2. 完整搭建抗辩体系,严格审查行权前提
我提出原告未完成合法前置程序、公司未拒绝查阅的抗辩,同时全面举证原告同业经营、关联交易嫌疑,完整构建“不正当目的”抗辩逻辑,迫使法院对原告知情权进行严格限缩,没有全盘支持原告诉求。
3. 全程把控程序与事实,维护公司经营权益
从管辖权异议,到查阅地点、查阅期限的抗辩,再到财务资料保管情况的事实主张,我全程跟进证据梳理、庭审辩论,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公司正常经营与财务安全的影响,虽未完全驳回起诉,但成功将股东知情权限制在法定最小范围内,避免公司核心经营数据被过度泄露。
林晓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