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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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争取到近百万元赔偿金

发布者:韩小庆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2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AB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A

·被告B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某公司北分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经过

1.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

o20XXXXXXXX分许,在北京市某区顺于路某路灯杆西侧交叉路口。

2.事故经过

oA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北京PZXXXX)在顺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后向南行驶时,适遇B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GXXXX)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A受伤。

3.事故责任认定

o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X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BA为同等责任。

4.伤情与治疗

oA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某区空港医院,后又转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38天,诊断为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及其他病症。

三、保险情况

·保险类型与保险公司

oB驾驶的车辆在某公司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XXXX日至20XXXX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金额

o交强险

o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四、赔偿请求与判决

1.原告赔偿请求

o医疗费13413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4600元、护理用品费402元、误工费37241.37元、交通费6604.5元、残疾赔偿金443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鉴定费3150元。

2.被告答辩

o某公司北分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同意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并对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提出异议。

oB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同意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3.法院判决

o医疗费13413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600元、护理用品费3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443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o某公司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199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A221043.76元。

o鉴定费3150元,由AB各负担1575元。

o案件受理费5286.12元,由A负担1485.79元,B负担3800.33元。


韩小庆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诚信职业百优律师,杰出青年律师,优秀诉讼律师。现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