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小庆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2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A与B、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A
·被告:B、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某公司北分公司)
1.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
o20XX年XX月XX日X时X分许,在北京市某区顺于路某路灯杆西侧交叉路口。
2.事故经过:
oA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北京PZXXXX)在顺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后向南行驶时,适遇B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GXXXX)由西向东行驶,小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A受伤。
3.事故责任认定:
o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于20X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B、A为同等责任。
4.伤情与治疗:
oA受伤后被送至北京市某区空港医院,后又转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38天,诊断为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及其他病症。
·保险类型与保险公司:
oB驾驶的车辆在某公司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金额:
o交强险
o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1.原告赔偿请求:
o医疗费13413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4600元、护理用品费402元、误工费37241.37元、交通费6604.5元、残疾赔偿金443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鉴定费3150元。
2.被告答辩:
o某公司北分公司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同意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并对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提出异议。
oB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同意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3.法院判决:
o医疗费13413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600元、护理用品费300元、误工费24000元、交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443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o某公司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199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A221043.76元。
o鉴定费3150元,由A和B各负担1575元。
o案件受理费5286.12元,由A负担1485.79元,B负担3800.33元。